案例:农村“借种生子”引发的伦理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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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农村“借种生子”引发的伦理悲剧


上世纪90年代末 , 四川省某地曾发生了一起借种生子的家庭悲剧 , 而这起案件还要从1998年12月26日说起 。
那天四川省某县的李老汉按照往常的习惯到一个偏僻的小山坡后面去捡废品 , 可谁知他刚刚翻过山坳就发现在坡底躺着一个人 。

他急忙地跑上前去查看此人的状况 , 可到一走近才发现那人已没有了呼吸 。
李老汉吓得急忙报了警 ,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来到现场进行勘察 。 通过对尸体的检测 , 警方最终确定死者是当地的村民曹忠武 , 死亡原因是被钝器所伤 。
那么曹忠武为何会被人杀害后扔在这偏僻的山坡 , 他的家人又为何没有及时报警?
警方通过调查最终发现曹忠武的妻子白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 尤其是当她听闻丈夫的死讯后丝毫不像一个正常人所应该表现出来的状态 , 而且在言语之间也拼命的躲闪 。

最终在警方的层层追问下 , 白某说出了事情的真相 。

她表示自己与曹忠武是在十几年前经人介绍后认识的 , 夫妇二人在婚前虽没有较深的感情基础 , 但婚后的生活还算甜美 。
唯一不幸的是白某在婚后几年内始终未给这个家庭带来一儿半女 , 这在当地农村引来了很多非议 。
夫妇二人曾经去医院做过检查 , 但结果却表示是丈夫曹忠武没有生育能力 。

得知这一消息后的曹忠武恍如遭到了晴天霹雳 , 要知道在农村里没有办法传宗接代是莫大的耻辱 。

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 , 他便想起了借种生子的方式就是让妻子怀上别人的孩子 , 然后与对方断绝关系 , 这样可以做到两全其美 。
起初白某对曹忠武的这一建议表示拒绝 , 但耐不住丈夫的屡次劝说 , 最终就同意了这一说法 。
根据妻子的建议 , 曹忠武当时选择了村里的单身汉曹振 , 虽然曹振也已经有了家室 , 但耐不住曹忠武的多次劝说 。

并且曹忠武还允诺事成之后给予他一定的经济补偿 , 曹振这才答应了夫妇二人的要求 , 并在1993年和白某顺利的产下了一名儿子 。
本以为这件事情就这样过去 , 可没成想自从孩子诞生之后 , 曹振和白某始终未能断绝关系 , 白某也表示自己早之前面对曹振新生爱慕 。
两人在借种生子这一过程当中早已产生了感情 , 甚至还想过双方离婚后重新组建家庭 。
曹忠武知道这一消息后不禁火冒三丈 , 他多次警告曹振不要破坏自己的家庭 , 否则就给他一些颜色看看 , 可他的这一警告非但没有让二人断绝关系 , 反而让他们产生了杀人灭口的想法 。

于是在1998年12月25日这天 , 白某假意约丈夫曹忠武出去散步 , 然后将其带至小山坡后 , 躲在一旁的曹振突然跳出 , 将曹忠武杀害 。

而白某与曹振二人也因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 他们二人双宿双飞的想法恐怕再也无法实现 。
两人合谋杀人的 , 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 且属于共同犯罪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 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两人合谋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能够主动自首 , 认识清楚自己的错误并且有心改过 , 就能够依法争取到从轻处罚的机会 。
此外 , 大家都知道共同犯罪是存在着主从犯之分的 , 因此主从犯之间的认定标准与量刑标准也是不同的 , 最重要的原因是主从犯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 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 , 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 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 , 提起犯意 , 出谋划策的教唆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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