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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狼入室的故事所有人都听过 , 人们对于这个故事的结局也看法不一 , 有人觉得造成这样的后果只能怪那个羊主人自己太傻 , 对狼没有防备心 。 有人则觉得狼太恶毒 , 没有良心 。 虽然只是一则寓言故事 , 但却蕴含着深奥的人生哲理 , 这样“引狼入室”的故事在生活也很常见 , 今天要跟大家分析的便是一桩典型“引狼入室”的案件 , 那在这个案件中有问题的又是谁?
案件的女主人公叫小郑 , 2021年5月31日 , 小郑的闺蜜小李突然找她帮忙 , 小李称自己在上班没空 , 希望空闲在家的小郑能帮忙去车站接一下她的父亲李某 。 小郑本来就是一个热心肠的人 , 朋友找自己帮忙自然不会推脱 , 于是她便欣然答应小李的请求 。 只是她没想到自己的好心会给自己招来一场劫难 。
小郑答应之后 , 立即打车去了车站接李某 , 一开始两人还是客套地打了个招呼 , 在回去的路上 , 小郑发现李某是个非常健谈的人 , 对比自己那个沉默不语的父亲相处起来要容易很多 , 因此两人便在车上拉起了家常 。 通过交谈 , 李某得知小郑是位按摩师 , 而且最近刚刚失业 , 李某立即就说自己刚好认识一个开按摩店的朋友 , 如果有需要的话他可以介绍 。
小郑觉得自己非常幸运 , 只是帮忙接了个人 , 居然还能获得一个工作机会 。 小郑根本没有想过对方是不是别有目的 , 等到两人到达小李家中之后 , 李某就露出了他的真面目 。 他突然说“小郑我想看看你手艺如何 , 到时候我也好跟我朋友多说几句你的好话 。 ”小郑面对李某的提议一开始也有些犹豫 , 但经过李某一番劝说之后 , 她便放下戒备 。
小郑想着李某是自己闺蜜的父亲应该不会做出什么越轨的行为 , 也许真的只是想要试一下自己的技术 , 于是小郑便同意了李某的建议 。 小郑根本就没有想到自己这只小羊羔已经掉入李某设置的陷阱之中 。 一开始李某还规规矩矩 , 但按了没多久 , 李某就原形毕露 , 突然抓住小郑的手 , 企图对她行不轨之事 , 好在小郑反应比较快 , 立即进行反抗 。
通过小郑的顽命抵抗 , 终于从李某的魔爪中挣脱出来 , 立即逃离了小李家中 , 然后在路人的帮助下去到警局报案 。 警方在了解完事情原委之后 , 立即联系了小李 。 小李没有想到父亲会做出这样禽兽不如的事情 , 于是她赶紧回家将父亲带到了警局 。 丑事被人揭穿的李某此刻也感到羞愧 , 不仅如实地向警方交代了自己的所作所为 , 还主动向小郑赔礼道歉 。
道歉如果有用还要警察干嘛 , 小郑不接受李某的道歉 , 只要求严惩李某 。 按照《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来看 , 只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jian妇女的 , 或是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 无论结果怎样 , 只要有相关行为 , 都涉嫌强jian罪 。 他以强迫的手段试图对小郑实施伤害这符合QJ罪的认定标准 。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有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如: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在公共场合实行犯罪等 。 )
从李某的主观意识上可以看出他有侵犯小郑的主观故意 , 并且还实施胁迫的行为 , 只是最终在小郑强烈的反抗下他才停止了犯罪的行为 , 小郑的反抗属于李某主观意识以外的因素 , 不是他自动选择放弃 , 这种因外力阻止放弃犯罪的情况 , 在法律上属于犯罪未遂 。
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 对于未遂犯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因此法院在量刑时应当要适当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依据法律规定的自首认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 或者虽被发觉 , 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 , 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 , 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因此李某在女儿小李的劝说下去警局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情节可认定为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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