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交5万元后商户关店,商城管理者称收的是租金,法院判了


消费者交5万元后商户关店,商城管理者称收的是租金,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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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交5万元后商户关店,商城管理者称收的是租金,法院判了


商城商户收了消费者的货款迟迟不交货 , 商场管理者要不要承担责任?很多大型商城 , 卖场都是品牌公司在管理运作 , 然后以招商的方式出租铺位收取租金和管理费用 , 商户销售商品时 , 商城管理者统一收费开发票 , 商户和消费者交易完成后 , 商城管理方根据约定将款项转给商户 。 消费者和商户之间的商品质量和售后纠纷 , 商城管理者可以说由商户负责 , 但是 , 消费者预缴了货款 , 商家迟迟不交货 , 商城要承担连带责任了 。

有人要说 , 都是一手交钱 , 一手交货的交易 , 怎么可能出现消费者先付款 , 商户后交货的情况 。 一般商品是现场交易货款两清的事情 。 但是 , 建材 , 家具 , 厨卫等需要送货安装服务的商品 , 存在先付款后交货的情况 。 辽宁鞍山的80后女子 , 在鞍山红星美凯龙商城购买了一套橱柜 , 通过商城收银系统先向商户付款5万元 , 商户迟迟没有交货 , 而且很快歇业闭店了 。 女子要求红星美凯龙商城承担连带责任返还5万元 , 法院判决支持 。
2017年9月30日 , 孙某在红星美凯龙商城商户AB橱柜处定制橱柜一套 。 孙某在收银台刷银行卡向红星美凯龙鞍山公司支付了50000元 。 此后 , AB橱柜歇业闭店 , 孙某却没有收到橱柜 。
红星美凯龙鞍山公司于与鞍山市AB橱柜商店经营者李某明签订《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一份 , 约定出租方给承租方的展位编号1057-AAA-ZBB41位于“综合馆二楼AAAA、A0BBB59展位” 。 承租方承租展位计租面积为410.98平方米 , 展位仅限于经营“橱柜”类商品 。
承租方应于每一付款周期向管理方(红星美凯龙鞍山分公司)支付管理费 。 红星美凯龙就其所收取的管理费提供的管理服务包括市场管理、商品质量监督、品牌宣传及营销推广、金融相关增值服务等 。 承租方在商场内成交的全部交易 , 必须使用红星美凯龙统一制定的定/销货单(销售合同)并加盖红星美凯龙售后服务章 , 并严格按照红星美凯龙的规范要求录入 , 凭收银号和商户卡到收银台进行交款 , 完成收银交易 。
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AB橱柜的买卖合同;AB橱柜偿还孙某已经支付的货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从2017年9月30日至给付之日止) , 红星美凯龙鞍山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消费者交5万元后商户关店,商城管理者称收的是租金,法院判了】红星美凯龙鞍山公司辩称 , 收款50000元是孙某为AB橱柜代交的租金 。 但却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

法院认为:孙某虽没有提供书面的买卖合同 , 但从孙某与AB橱柜经营者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 , 孙某与AB橱柜达成了买卖的合意 , 并且支付了货款 , 应当认定二者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 AB橱柜现已经歇业闭店 , 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 孙某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 应予以支持 。 现AB橱柜未按照约定提供孙某定制的产品 , 孙某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订购货款50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 应予以支持 。
红星美凯龙鞍山公司作为管理方 , 应提供的管理服务包括市场管理、商品质量监督、品牌宣传及营销推广、金融相关增值服务等 。 红星美凯龙鞍山公司本身作为一个全国知名品牌运营商 , 不同于其他商铺的管理者 , 孙某之所以选择到红星美凯龙鞍山公司出的AB橱柜订购产品 , 是基于对红星美凯龙品牌的认可及信赖 。 孙某亦按照红星美凯龙鞍山公司的管理规定向其支付了50000元 。 红星美凯龙鞍山公司应当与AB橱柜承担连带责任 。
法院判决:鞍山市AB橱柜商店返还孙某50000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上海红星美凯龙鞍山分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红星美凯龙鞍山公司不服上诉称:鞍山市AB橱柜存在私下与顾客达成合同并私自收款 , 但之前的所有案件 , 起诉人均持有合同 。 孙某没有相关购销合同 , 仅凭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双方达成购销合同 。
二审法院认为 , 孙某虽未能提供书面的买卖合同 , 但从与AB橱柜经营者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 , 孙某与AB橱柜达成了买卖的合意 , 并且向红星美凯龙鞍山公司支付了货款 , 应当认定孙某与AB橱柜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 因红星美凯龙鞍山公司疏于管理 ,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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