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刑事案件中的缓刑是怎么回事?


以案说法:刑事案件中的缓刑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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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刑事案件中的缓刑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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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刑事案件中的缓刑是怎么回事?


可以注意到 , 在刑事案件判决中 , 除去有罪判决、无罪判决两类外 。 还有一个特殊情况 , 那便是缓刑 , 在许多人的印象中缓刑就等于不用坐牢 。 可事实真的是如此吗?缓刑到底是什么意思?它的适用条件又有哪些?今天便以案说法 , 来说一说缓刑的那些事......
案例分享:山东德州禹城市方庄村女子方洋洋自2016年结婚后始终没有生育 , 其智力又有些问题 , 反应不是很灵活 。 头脑比较笨 , 加上在外边听说了她结婚前跟一些男人有不清不楚的关系 , 方洋洋的丈夫张丙以及公婆对她都很嫌弃 。 甚至到了厌恶的地步 , 2018年素来疼爱女儿的方父去世 , 方洋洋失去了给她撑腰的人 。

为此 , 张丙与父母是肆无忌惮 , 开始对方洋洋实施虐待 。 给饭给水看心情 , 动辄打骂 , 大冬天的还让她在室外罚站 。 2019年1月31日 , 张父喝了点酒 , 让方洋洋去刷锅 。 她不肯 , 结果被刘母拿着50厘米长、3厘米宽的木棍狠狠抽打 , 10时许又因不肯洗衣服被打 。 此后一天中多次殴打 , 6时许 , 突然发现方洋洋有些不对劲 。

然而虽然拨打了120 , 却已经晚了 , 她早在救护车赶到时便已身亡 。 2021年5月14日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父有期徒刑十一年 , 判处张母有期徒刑六年 。 未直接参与故意伤害致死 , 但有虐待行为的张丙 , 只被判了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 。 案件一经曝光 , 便引起了轰动 , 很多人不能理解为何张丙能够被判缓刑?

 法理分析:缓刑即对触犯法律 , 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罪犯 , 先行宣告定罪 。 但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 所以缓刑并不能说是刑罚 , 只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 。 并不是说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可以适用缓刑 , 它的适用是有比较严格条件的 , 首先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
也就是说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 便不适用缓刑 , 就拿方洋洋一案来说 。 张父张母一个被判十一年 , 一个被判六年 , 他们便不适用缓刑 。 有这个时间条件 , 主要是因为一般被判处三年以上的犯罪分子 , 其罪行会比较重 , 无论是法益侵害性还是人身危险性都比较大 。 反之 , 三年以下的罪犯 , 罪行都是比较轻的 。

 值得一提的是 , 这儿所说的三年有期徒刑指的是宣告刑 , 不是法定刑 。 有些犯罪分子所犯的罪 , 法定最低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 可具有减刑处罚情节 。 最后没有被判三年以上 , 这种情况下 , 也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 另外如果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无论其刑罚是否为三年以下 , 都不适用缓刑 。
因为他们的人身危险性较大 , 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 , 所以对这两类人有所限制 。 满足三年以下这个条件还不够 ,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 , 还得符合下列条件:(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符合下列条件 ,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 应当宣告缓刑 。

 总的来说 , 四个都是为了确定犯罪者留在社会上 , 不会再危害社会 。 犯罪情节 , 主要是看犯罪动机、目的是否卑劣、手段是否残忍、危害后果是否严重等 , 悔罪表现则从是否真诚认罪悔过、是否如实坦白交代罪行、是否检举揭发同伙、是否积极退赃 。 还有以往表现 , 比如说有没有前科 , 年龄与个性等等 。
它并不止单单只看一项 , 其考察是要综合多方面情况所考虑的 , 张丙正好符合上述条件 。 虽然他平时也有虐待方洋洋的行为 , 却并未直接参与故意伤害致死 , 回家发现情况不妙后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 归案后又能如实交代自己过往罪行 , 并认真悔改 , 其刑罚还在三年以下 。 因而哪怕从道德的层面来说 , 他罪大恶极 , 仅仅因为妻子未怀孕就实施虐待 。

 可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说 , 他符合所有的条件 , 法院没道理不判处缓刑 。 犯罪者该受到惩罚 , 却也有重新做人的机会 , 当然被判缓刑并不是说他就不必坐牢了 。 缓刑是有考验期的 , 一般拘役的考验期为原判期限以上一年以下 , 不能少于两个月 。 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 , 不能少于一年 , 张丙因为恶劣行为被判了缓期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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