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错进房门,与女主人发生性关系:是民事侵权?强奸犯罪


男子酒后错进房门,与女主人发生性关系:是民事侵权?强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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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错进房门,与女主人发生性关系:是民事侵权?强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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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错进房门,与女主人发生性关系:是民事侵权?强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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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一天晚上十二点多钟 , 王某与朋友一起吃饭 , 喝了不少酒 , 朋友将其送至电梯 , 并帮忙按上电梯楼层按钮 , 王某开门后 , 灯也没开 , 就直奔卧室 , 发现“妻子”和孩子已经睡着(实为孙女士和孩子) , 自已将衣服脱掉 , 上床就和孙女士发生了性关系 , 在酒精的作用下 , 没几下就结束了 , 躺在孙女士身边呼呼大睡 。



不一会 , 孩子女士三岁的孩子睡了 , 孙女士打开床头灯 , 一看睡觉的不是丈夫 , 吓得大声叫喊 , 王某一看拿起衣服跑了出去 。
原来王某家住1602户 , 而孙女士家住1502 , 朋友按电梯按钮时 , 不小心竟错把1602按成了1502 , 走路都需扶墙的王某走到1502户门口 , 竞用自家钥匙打开了1502户的门 。
(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 。
02 王某醉酒后的行为 , 究竟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所谓“强奸罪” , 就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违背妇女意志 ,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因为理论太枯燥 , 我们就不再用三阶层和四要件来解释案件了 , 只用最简单的白话来解释一下吧 。



要构成强奸罪 , 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有强奸他人的动机;
2、有强奸的行为发生 , 而且需要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3、发生性关系 , 不是出于妇女的自愿 , 违背了其意志;
4、有妇女被强奸的结果发生 。
至少要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 , 一个强奸罪才有成立的可能 。
否则 , 就根本没有可能 。
当然如果按照三阶层或四要件学说 , 可能会更复杂些 ,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 , 有为了降低大伙对于理论的抵触 , 咱们就尽量简而化之 。
上述案例中 , 王某与孙女士发生性关系时 , 孙女士处于熟睡状态 , 显然为了妇女的意志 , 而且有妇女被动发生性关系的结果 。
有人可能会觉得 , 这不就是典型的强奸犯罪吗?



而事实上并非如此 。
根据上面所说 , 尽管王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两个条件 , 但是还有两个条件 , 并没有证据证明 。
其一 , 王某是在醉酒的状态下开错了门 , 误以为发生关系的对象是自己的妻子 。
所以王某不具备强奸罪的动机 , 当然也就不存在强奸的故意 。
而只是在过失状态下 , 与孙女士发生了性关系 。
其二 , 醉酒状态下的王某 , 进门后 , 因为是自己的家 , 床上是自己的老婆 , 而床上的孙女士 , 误以为进来的是自己的老公 。
可见发生性关系时 , 并不存在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问题 , 因为双方都是在一个错误的地点 , 错误的时间 , 碰到了错误的人 。



但是 , 双方当时并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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