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逛超市拿饮料给小孩喝后拿空瓶结账,超市告女子盗窃偷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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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逛超市时吵着口渴了 , 母亲就从货架上拿了一瓶饮料给孩子先喝了 。 孩子喝完以后 , 母亲拿着空瓶去买单 , 老板却认为母亲的行为是盗窃 , 要求母亲偷一赔十!老板说:在没有付钱的情况下 , 饮料还属于超市 , 不问自取就是偷!
张女士带孩子逛超市 , 她觉得自己只要不逃单 , 拿空瓶子去买单其实性质是一样的 , 超市并没有什么损失 。 可是 , 这次她遇到的老板却让她傻眼了!
(案件来源:观察者网)
老板说 , 你来我超市买东西 , 只要还没付钱 , 那饮料的所有权就是我的 , 那你没经过我的允许喝了 , 是不是就等于偷吃了我的东西?我们超市有规矩 , 偷一赔十 , 你按10倍赔偿才能走!
张女士说 , 我今天如果偷喝不买单被你抓住 , 我肯定赔 。 但是我孩子吵着口渴 , 我才提前给他喝了 , 事后也主动买单了 , 怎么能冤枉我偷呢?哪怕去饭店吃饭 , 也是先吃饭后买单的 , 难道去饭店先吃就是偷了?你不能不讲道理?
老板说 , 你去饭店吃饭 , 那是人家把菜端上来给你的 , 视为人家同意了 。 但你没问过我 , 不问自取就是偷!如果每个顾客都来我超市大吃特吃 , 然后再买单 , 我到时候账都算不清楚了!
1、那么 , 从法律上来说 , 先喝饮料后付钱 , 到底算不算盗窃呢?
所谓盗窃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取秘密 窃取的方式 , 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
构成盗窃罪 , 需要构成“四要件说” , 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 。
从主观上来看 , 张女士主动拿着空瓶子去买单 , 没有把饮料瓶子给藏起来 , 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从客观上来看 , 张女士在收银台和老板发生争论 , 她是主动要买单 , 没有离开超市 , 属于超市老板的可控范围内 , 张女士也没有实施使老板失去对饮料控制的行为 , 故张女士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
2、那么 , 从民事的角度看 , 张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张女士去超市买东西 , 实际上与超市形成了买卖合同的关系!超市将饮料摆放在货架上 , 并且明码标价 , 视为向顾客发出要约 , 张女士从货架上把饮料拿下来 , 视为承诺 , 此时双方的合同已经生效!
但是 , 超市没有提前告知顾客怎么履约 , 何时履约 。 简单点说 , 超市没有提前告知张女士要先买单才能吃 , 张女士只要结账即可 , 并不违法!而且 , 张女士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 也有支付合同款项的意愿 , 所以张女士不存在违约或者过错 , 因此不构成侵权 。
3、那么 , 超市老板有权利要求张女士偷一赔十吗?这是不是属于敲诈勒索呢?
法律上没有规定“偷一赔十” , 可以认定为是霸 王条款!超市不是行政机关 , 不具备罚款权 , 所以没有权利要求张女士按照10倍赔 。 如果真的有人偷了超市的东西 , 那也只需要把东西退回 , 或者按照市场价赔偿 , 不能向顾客加倍索取!而怎么处理小偷 , 那是警方的事情了 。
另外 , 张女士要付钱 , 老板却说不付10倍的钱就不让走 , 涉嫌非法拘禁他人 。 而且 , 老板咬定张女士是盗窃 , 也可以视为对张女士的威胁 , 对其产生精神强制 , 进而向其索取“赔偿” , 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的行为!
不过 , 一瓶饮料也就几块钱 , 达不到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 , 不构成刑事犯罪!不过 , 有敲诈勒索的行为 , 需要接受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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