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29岁美女和富二代相亲,发生关系后四天就分手:属相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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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在浙江杭州工作 , 当时29岁 , 这个年龄说大也不大 , 但说小也不小 , 按理来说也该到了考虑终身大事的时候 。
但小李自己却不急 , 如今的年轻人 , 晚婚已经是很常见的事了 , 但小李不急 , 却有人替她急 , 小李的父母见女儿“一把年纪”了还没嫁出去 , 急得就像是热锅上的蚂蚁 , 三天两头地打电话催着小李赶快找个男朋友结婚 。
小李被催得也烦了 , 当然她也觉得自己年龄不小了 , 也是时候考虑一下这方面的事了 , 但天天都要上班 , 她根本就没时间去想这些 , 好在如今网络技术发达 , 于是她就在一个相亲网站挂上了自己的基本信息 。
后来果真有人找上了小李 , 说要跟她相亲 。 两人添加了联系方式后就聊了起来 , 一段时间后 , 小李觉得对方还不错 , 也挺聊得来的 , 所以就约好线下见面 , 就当是相亲了 。 两人如约见面了 , 男方姓成 , 也在杭州工作 , 自称是个富二代 。
成某开着车接到小李后 , 他就开着车到了一个比较僻静的地方 , 但话没说几句 , 成某就关上车窗 , 开始对小李动手动脚 , 小李一开始还有些抗拒 , 但聊了这么多天 , 小李对成某还是很满意的 , 于是在半推半就之下 , 两人发生了关系 。
既然已经行了男女之事 , 小李也就自然而然地将成某当成了男友 , 但小李却不知道 , 成某却和她想得不一样 。 短短四天 , 成某就向小李提出了分手 , 而理由让小李感到荒唐至极 , 成某说他和小李属相不合 , 不适合在一起 。
这下小李怒了 , 这叫什么理由 , 当初她在相亲网站上挂的信息写明了自己的出生年月 , 要是成某介意属相 , 那完全可以不与小李联系上 。 为了讨回公道 , 小李决定去找成某把这事说清楚 。
但她一个弱女子 , 一个人去找成某的麻烦还是有些发怵 , 于是她特意叫了几个朋友跟着她一起去 。 成某答应见面 , 这次同样是在他车上 , 刚上车 , 小李就发现了一个被拆开的安全套 , 这时她意识到 , 像她经历的事 , 估计成某没少干 。
最后两人吵了一架 , 但最后也没能有个结果 。 随后小李就去派出所曝光了成某 , 免得他再危害其他无辜的女孩 。 那么成某这种骗色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关于骗人 , 那么主要涉及到这样两个罪名: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 。
首先是诈骗罪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 在小李和成某的这件案子中 , 成某虽然欺骗小李与其发生了关系 , 但并不涉及到财物 。
而诈骗罪的侵犯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 也就是说 , 在没有涉及财物的情况下 , 骗色是不构成诈骗的 。 然后是招摇撞骗罪 ,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 , 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 , 进行诈骗 , 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
这一罪名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 但其前提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 。 ”也就是说 , 比如成某 , 如果他在哄骗小李与其发生关系时假冒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是军人身份 , 他就构成招摇撞骗罪 , 但在本案中 , 成某并没有 。
那么本案中涉及到男女之事 , 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QJ罪?QJ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 ,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 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
对QJ罪的认定主要分为两个要件 , 第一是必须具有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 , 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 。 在本案中 , 虽然成某采用了欺骗的手段 , 但小李并未处于无法反抗的状态 。
第二是须违背妇女的意愿 , 本案中 , 小李虽然是受到欺骗 , 在半推半就下与成某发生关系 , 但就此行为发生时而言 , 小李是出于自愿的 , 所以成某的骗色行为也构成QJ罪 。 最后小李也只能是打碎了牙往肚子里吞 , 但成某从此也算是身败名裂了 ,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 , 他也受到了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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