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业须知


煤炭行业须知


煤炭行业涉嫌虚开的常见经营模式
为解决煤炭购销、煤炭运输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 , 实践中煤炭贸易企业购买煤炭、运输服务出现了多种模式 , 而其中最具争议的涉嫌虚开的模式主要是以下两种:
第一 , 小煤矿挂靠大型煤矿厂经营 。 即小煤矿或煤炭贸易企业寻求正规的大型煤矿厂 , 使小煤矿挂靠在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三方名下 , 并由被挂靠方根据煤炭购销交易的实际情况向煤炭贸易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煤炭运输业务的挂靠经营与煤炭购销业务的挂靠经营模式相似 。 通过将个体运力挂靠在运输企业名下 , 由运输企业根据实际运输服务情况向购买运输服务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在上述挂靠经营业务中 , 由于挂靠方、被挂靠方法律意识薄弱 , 在达成口头挂靠协议后疏于签订书面的挂靠合同 , 导致税务机关对挂靠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 进而认定开受票企业双方无真实运输业务 , 涉嫌虚开 , 乃至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 , 第三方企业“如实代开”发票 。 即有资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三方在煤炭采购、煤炭运输业务完成后 , 根据交易实际情况代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在此种模式中 , 尽管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货物/服务品种、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 , 但期间或出现资金回流、支付开票费的情况 , 税务机关仍倾向于以虚开定性 , 甚至移送公安进入刑事程序 。
三、煤炭行业涉嫌虚开的应对策略
(一)“挂靠经营”符合税法规定 , 不构成税法上的虚开 , 亦不构成虚开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 , 即使开票方与实际货物销售方、服务提供方未形成挂靠关系 , 若受票方对此并不知情 , 其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不能定性为虚开犯罪 , 而是应该将其作为一般税收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
(二)“如实代开”行为不满足虚开犯罪的构成要件 , 不应以此罪论处
首先 , “如实代开”行为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 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 , 企业以真实交易为基础 , 通过第三方如数缴纳了增值税税款 , 不具有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 。 其次 , “如实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税款已全额缴纳 , 并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 。 企业存在实际经营活动 , 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 既不能向国家缴纳进项增值税 , 自身也无法完成抵扣 , 通过第三方向国家缴纳税款从而抵扣进项税额 , 并未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 , 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不应以犯罪来评价 。 而应当按照一般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 对于开票方和受票方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理、煤炭行业作为国家能源的主要来源之一 , 可以说一直都是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 , 但是煤炭公司在经营过程中 , 难免会遇见一些问题 , 一方面是公司在采购的时候难以取得发票 , 但是在供货给下游的时候又要开具发票这就导致公司的进项和成本抵扣不足 , 增值税和所得税税负压力大 。
煤炭企业一般来说一年的开票额在几亿到几十亿不等 , 在加上煤炭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3% , 在缺少进项的情况下 , 更加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压力 , 这就造成企业实际收益减少 。



煤炭贸易企业除了有着13%的增值税税率 , 还有着25%的企业所得税 , 在缺少成本抵扣的情况下企业所面临着的就是利润虚高 , 企业所得税压力激增 。 那么企业该怎么通过政策来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呢?
企业入驻园区后煤炭企业可以获得的扶持政策:
企业入产业驻园区后 , 可享受到园区的财政扶持奖励 , 入驻方式为注册式入驻 。 常规的扶持是:
增值税能享受到地方全额部分的60%-80%的奖励比例 , 增值税地方留存50%
企业所得税也能享受到地方全额部分的60%-80%的奖励比例 ,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 。
【煤炭行业须知】企业还可以考虑一般纳税人的核定政策 , 核定利润率的5% , 所得税税率为1.75% 。 增值税能享受地方全额部分的30% 。 主要解决企业利润虚高问题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