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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朋友婚礼当伴娘本来是一件“沾喜气”的事 , 小余万没想到喜气没沾到 , 反倒是无端交了厄运 。 小余是武穴市人 , 生于1997年 , 案发时才15岁 。 2012年10月17日 , 她收到一个朋友的邀请去梅川镇参加婚礼 , 顺便充当婚礼的伴娘 。 这也就是顺便帮朋友一个忙 , 所以她答应了 , 当天穿着美美的伴娘服参加婚礼 。
晚宴结束后 , 因为还想着明天再聚聚 , 小余经朋友安排住进了镇上某宾馆的401房间 。 谁知刚准备休息 , 就听到一阵敲门声 , 她打开发现是新郎的朋友张某 。 张某带着另外两个在婚礼上见过 , 但小余不认识的人 , 说怕她一个人害怕来陪她聊天 。 当时小余就感觉有些奇怪 , 自己跟张某并不算熟悉 , 他怎么会这么好心来聊天?
本想拒绝 , 可碍着他是新郎的朋友 , 只好答应下来 。 谁知张某所说的聊天并没有那么单纯 , 他一进门就拎出了几瓶酒 , 说是喝点酒缓解一下气氛 。 小余不想喝 , 也怕喝了出什么事 , 拒绝了 。 没一会儿 , 张某的两个朋友说要有点事 , 离开房间 。 房间里只剩张某跟小余两个人 , 张某这才暴露出自己的真面目:要求小余跟他发生关系 。
原来张某真是不怀好意 , 他跟小余确实不熟悉 , 也没那么好心陪一个陌生人喝酒聊天 。 之所以找上小余 , 是因为婚礼上看到小余长得很漂亮 , 起了“交个朋友”的心思 。 待到房间喝了点酒 , 这交个朋友的想法转变为发生关系的歹念 。
【案件回顾:湖北一位15岁伴娘因太漂亮,遭新郎惦记,最终酿伦理悲剧】小余怎么肯 , 站起来就想离开房间 , 结果被张某一把抱住 。 张某一面威胁找人轮J , 一面动手动脚 , 企图强行与小余发生关系 。 小余依然不肯 , 见苦苦哀求都没用 , 警告说:“你再这样 , 我就报警了!”
若此时张某停手不再继续 , 那么他的行为便只构成强制猥亵罪 , 情节相对来说还没那么严重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 , 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但昏了头的张某怎么可能就此停手 , 听见小余的话 , 反而更兴奋:“你去告我啊 , 我看你怎么告?”说完 , 不顾小余的反抗 , 强行与之发生关系 。 小余无端受辱 , 顿时崩溃了 , 一路哭着打车回家 。 家里人看她哭得伤心 , 衣服又十分凌乱 , 感觉不对劲 。 急忙询问发生了什么 , 小余把自己的遭遇告诉了家里人 , 家里人听了气愤不已 。
立即带着小余前往公安局报案取证 , 一定要让张某付出代价 , 张某随后被警方抓捕 。 在小余明确表示不愿意的情况下 , 张某还是采取暴力、威胁、伤害等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关系 , 其行为构成QJ罪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J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 以QJ论 , 从重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QJ妇女、J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QJ妇女、J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J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小余已满十四周岁 , 且此案并无条文规定的严重情形 , 故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 。 2013年8月1日 , 经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审理 , 张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三年并不足以弥补小余所受到的伤害 , 不过张某背有刑事犯罪的案底 , 即使今后出来日子也不会好过 。
所有人都知道他曾经伤害过一个15岁的小姑娘 , 用人单位招收时会犹豫今后还会有女孩愿意嫁给他吗?婚闹是习俗不应成恶俗 , 结婚闹一闹增加气氛无可厚非 , 但如果将这种增加气氛的闹一闹演变成恶俗那就不应该了 。 伤风败俗不说 , 还影响社会秩序 , 甚至触犯法律的红线 。 就像这起闹剧 , 闹得伴娘受害闹得自己坐在被告席上 , 这种热闹有几个人能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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