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自带、自泼、自点,哈尔滨“大河子”还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汽油自带、自泼、自点,哈尔滨“大河子”还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汽油是自带的、自泼的、自点的?”哈尔滨道里 , 网传一名男子被泼汽油烧伤身亡 。 警方发布通报称 , 曹某涛因为洗车生意矛盾自带汽油和打火机去找张某和理论 , 并把汽油洒在自己身上和周边 , 将上前劝解的张某和妻子卢某秋搂住 , 在对方挣脱过程中点燃打火机 , 导致两人烧伤 。 曹某涛经抢救无效死亡 。 (案件来自:红星新闻、道里公安分局警情通报)



【汽油自带、自泼、自点,哈尔滨“大河子”还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此前 , 一段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 , 内容是:一名严重烧伤的男子讲述了外号为“大河子”的父子将汽油泼在他身上并点火的过程 。 该男子的亲属表示 , 因为其父亲摆摊刷车遭到“大河子”的驱逐 , 还拿走了他们的刷车泵 , 男子就找到“大河子”索要刷车泵时发生了此事 。
此外 , 网上还流传了一张似是而非的微信聊天截图 , 图中昵称为“黑AE73K3”的群友在微信群里发布了“寻找目击证人”的文字内容 , 称曹某涛是“被人架着泼汽油并点燃的” , 并公布了“曹女士”的联系方式 。
@君子法之原 以案说法:
正是因为此前网络上的诸多传言 , 在官方通报发出后 , 很多人还是不愿意相信 , 提出了诸多质疑 。 焦点问题不外乎这几个:一是汽油是谁带的?二是汽油是谁泼的?三是曹某涛是否被“架着”或“绑着”?四是谁点燃了汽油?
其实 , 通报已经回答了上述所有问题 , 汽油是曹某涛自带的 , 也是他自己泼洒在自己身上的 , 点燃打火机的也是他本人 。 没有曹某涛被对方控制的情况 , 反而是他搂住了张某和的妻子 。 大家都承认的是 , 双方的矛盾起因是刷车摆摊 。
那么 , 我们该相信谁?警方的通报依据是什么呢?其实 , 通报里已经说得十分清楚 , 目前公布的事实是根据“调查的情况”和“多名目击者证实的内容” , 而且“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
其实 , 本案中 , 汽油是谁带的、谁泼的、谁点的 , 都是定性的关键 。 如果汽油是曹某涛带的 , 对方泼洒并点燃 , 那可能涉嫌放火罪(《刑法》第114、115条)或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 。
如果汽油是曹某涛自带、自泼的 , 对方明知这个情况还点燃了汽油 , 同样涉嫌放火罪或故意杀人罪 。 所以 , 如果按照网传的言论 , 本案的性质十分恶劣 , 对方要承担的刑事责任非常重 。 可事实真的如此吗?毕竟 , 网传的信息没有经过核实 , 没有证据证实 。
按照目前警方通报的情况 , 自带汽油、自己泼洒并点燃 , 责任在谁我们不难判断 。 但是争议的另一方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 还要看他们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 实施了怎样的行为 , 对后果的形成起到怎样的作用 。 如果过失致人死亡 , 则触犯《刑法》第233条的规定 ,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 如果不存在过失 , 则另当别论 。
但是 , 无论张某和是否构成犯罪 , 都需要关注他和曹某涛矛盾的起因 。 他是否有欺行霸市的行为?是否有倚强凌弱的恶行?到底是什么促使曹某涛以死相逼?如果是法律问题 , 那就应当用法律武器解决 。 即便不是 , 也应当在社会治理层面深刻反思 , 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 。
对此你怎么看呢?不妨留言讨论!感谢阅读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系列作品 , 关注相约更多精彩法律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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