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丈夫出轨,女子这样报复!法院判了】
原配上街头发“传单”、张贴大字报骂“小三” , 导致对方情绪崩溃自杀 , 幸好被人及时救下 。 这种情形 , 原配的行为算不算侵权?要不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近日 , 厦门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小三”状告原配、索要精神赔偿的案件 。
一起来看看
法院如何审理判决
案情回顾:
发现丈夫出轨 , 女子这样报复
小丽和阿明原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 。 但有一天 , 小丽无意间通过丈夫阿明的手机发现其与公司女下属小珍的暧昧短信记录 。 小丽立即火冒三丈 , 怀疑两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
在臭骂了丈夫阿明一顿后
小丽越想越气
随后开始报复小珍
01送“锦旗”
在网上定制购买一面印有污蔑、诽谤小珍人格的锦旗寄给小珍本人 。
02发“传单”
在小珍居住小区发送、张贴传单污蔑、诽谤小珍 。
03贴“大字报”
在小珍住所附近的涵洞墙壁上、电线杆配电箱、七菜馆广告牌旁等5处位置张贴了5张污蔑、诽谤小珍的“大字报” 。
在小丽多次张贴“大字报”后 , 不堪其扰的小珍情绪奔溃 , 最终于除夕之夜拿刀自杀 。 幸好 , 小珍自杀后被家人救下 。
小珍获救不久后
就将小丽告上法庭
要求其停止
对小珍名誉权侵权的一切行为
还要赔礼道歉
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判决:
构成侵权 , 应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小丽将印有侮辱、诽谤内容的锦旗寄给小珍 , 在公共场所张贴侮辱、诽谤小珍的传单 , 主观上具有对小珍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 , 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 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 小丽因其诽谤行为已经受到治安处罚 , 不影响小珍要求其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
小珍与阿明长期保持婚外两性关系 , 二人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 , 有悖社会公德 , 影响了小丽的家庭生活 。 小丽应当通过合法的救济渠道 , 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 不能以受到伤害为借口肆意侵犯他人名誉权 。
小珍要求小丽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依据和理由充分 , 应予支持 。 小丽通过张贴传单方式侵犯小珍名誉权 , 为小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也应让信息通过此方式进行扩散为宜 , 故小丽应向小珍书面道歉 , 并将道歉信张贴在其原张贴传单处 。
小丽张贴侮辱、诽谤传单公布了小珍的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 , 影响了小珍的工作、生活、名誉 , 造成严重后果 , 给小珍带来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 小珍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 依据和理由充分 , 应予支持 。
因此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要求被告小丽停止对小珍的名誉侵害 , 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小珍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 并在小珍住所附近等处位置张贴公示 , 张贴时间为七天;否则 , 法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媒体上 , 费用由小丽承担 。
同时 , 法院判决还要求 , 小丽向小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
法官说法:
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也不能侵犯他人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主要是以书面、口头等形式 , 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 , 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 。 侵害后果是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 , 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 生活、工作受到影响 , 客观上将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 通俗讲即“惹人诽议” 。
侵害他人名誉权 , 依法需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 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 恢复名誉 , 消除影响 , 赔礼道歉 ,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因侵犯名誉权致人精神损害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侵权人还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
本案中 , 小珍与阿明长期保持婚外两性关系 , 二人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 , 有悖社会公德 , 影响了小丽的家庭生活 , 小丽自身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害 , 但小丽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的救济渠道 , 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 不能以受到伤害为理由肆意侵犯他人名誉权 , 否则仍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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