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花钱,她们也不会反抗”辽宁庄河,发生一件令人不齿的案件


?“不花钱,她们也不会反抗”辽宁庄河,发生一件令人不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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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花钱,她们也不会反抗”辽宁庄河,发生一件令人不齿的案件】
?“不花钱,她们也不会反抗”辽宁庄河,发生一件令人不齿的案件


“不花钱 , 她们也不会反抗!”辽宁庄河 , 发生了一起令人不齿的案件 。 现今57岁的男子吕某某去年5月份的一天 , 闲来无事 , 通过社交软件搜索附近的人认识女子宋某 , 得知宋某精神发育迟滞 , 遂产生不齿念头 。

吕某某随后将宋某约至一河边见面 , 见面后将宋某某带至河边附近草丛中就要与宋某某发生关系 , 但是吕某某因为过于紧张 , 没能完全成功后离开 。

没过几天 , 尝到甜头的吕某某又将宋某约到河边一混凝土闸门附近 , 让宋某趴在摩托车上 , 就要再次与宋某发生关系 , 可这次还是因为紧张 , 没能完全成功 , 后两人各自离开 。



本以为是事情到此为止 , 哪知执着的吕某某随后又再次将宋某约至河边 , 还从家中拿了一条红色毯子铺在草地上 , 让宋某躺在毯子上 , 最终成功与宋某发生性关系 。

后经鉴定 , 宋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伴显著行为障碍 , 无性防卫能力 。 而吕某某也因此被刑拘 。

调查期间 , 吕某某还供诉自己怀着与精神病女孩发生关系不用花钱并不会反抗的心理 , 还曾于6年前与另一患病女孩王某2次发生性关系 。

近日 , 该案有了结果 , 法院根据吕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依法判决 , 吕某某犯强奸罪 , 判决有期徒刑6年 。

50多岁 , 怕是都已经当爷爷了 , 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 , 竟然将手伸向智力残疾女性 , 而且一而再再而三地做出如此令人不齿的事情 , 不仅为道德所不容 , 更是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 违背妇女的意愿 ,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 构成强奸罪 , 应处3-10年有期徒刑 。

应当注意的是智力残疾 , 不具有性防御能力的妇女并不能真实表达其意愿 , 而为了保护这类妇女 , 我国法律同样规定 , 如果明知妇女是智力残疾 , 不具有性防御能力 , 这种情况下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 , 就属与违背了其意愿 , 构成强奸罪 。

有人问如果犯罪分子坚持否认 , 自己不知道受害妇女智力有问题 , 那该如何证明其是“明知”呢?

实践中判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明知被害人是智力残疾 , 往往以下几点判断:

第一 , 从被害人外观无明显精神病人特征 , 如穿着打扮是否得体、整洁;聊天内容是否幼稚、说话是否清晰、能否正确表达自己的想法 , 对自己行为的认知等;

第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被害人了解程度如何 。 如 , 两人是否同住在一个社区或村落 , 两人认识的时间以及与发生关系的时间间隔、聊天记录中是否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把受害人视作精神病人的情况等 。



第三、犯罪嫌疑人自身认知水平如何 。 如果犯罪嫌人本身也存在智力等问题 , 甚至于比受害人本身的智力能力或者观察分析能力还低 , 这种情况下显然不能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明知”的 。

本案吕某某在被抓后 , 如实供诉了自己的罪行 , 开庭时也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 且能够跟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物证等一些列证据相互印证 , 这种情况下 , 法院认定吕某某明知被害人王某、宋某系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患者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 , 构成强奸罪并无不当 。

同时根据两高《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 , 即强奸妇女一人的 , 基准刑为3-6年 。 本案中受害人为2人的情况下 , 法院综合考虑吕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判决吕某某有期徒刑6年 , 亦无不当 。

最后 , 吕某某罪有应得 , 不值得同情 , 这个案例不仅告诫那些心怀不轨之人 , 莫伸手 , 伸手必被抓!同样也警示大家 , 一定要照顾好自己的家人 , 避免被不法分子所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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