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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 , 是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新型性行为 , 与传统猥亵在表现形式上虽有不同 , 但也是以胁迫方式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强制并不亚于传统的性侵犯罪 , 类似的性侵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人格权益和身心健康 。 提醒:千万不要裸聊!网络是虚拟空间 , 形形色色什么人都有 , 网络空间也并非法外之地 , 司法机关对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将始终保持零容忍的严打态度 。 以下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分析讨论一个案例 , 仅代表本文观点 , 如有不当 , 敬请指正 。
2020年6月19日晚 , 男子李某和15岁少女小栗聊天 , 不久提出视频裸聊的请求 。 起先小栗没同意 , 后李某称愿意支付3000元裸聊费用 , 小栗勉强接受 。 然而 , 二人视频裸聊后 , 李某并未支付3000元 。
7月6日 , 李某又用QQ联系小栗 , 要求与之再次视频裸聊 , 否则便将之前拍摄的裸照在网上公布 。 小栗害怕照片外泄 , 被迫同意 。
7月12日 , 李某继续用QQ向小栗提出视频裸聊要求 , 聊天过程中李某还要求对方完成不雅动作并要求对方自行实施猥亵行为 。
7月15日 , 李某再次通过QQ向小栗发消息要求视频裸聊 。 他提出如果小栗与其视频裸聊若干次后 , 就将保存在手机内的裸聊视频删除 , 小栗依然接受 。
三番五次裸聊后 , 李某并未收手 。 直到小栗父亲偶然发现两人的聊天记录 , 最终才报案 。
类似利用QQ、微信等社会软件展示自己或让对方展示性器官的行为 , 是不同于传统的新型性侵行为 , 这种非直接接触的隔空性行为 , 是否构成犯罪 , 构成何种罪 , 关键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 具体来说 , 针对的对象或采取的手段不同 , 直接影响着性侵类的犯罪的成立与否 。
儿童的范围多大年龄的未成年人属于儿童 , 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 ,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 ,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都是儿童 , 我国也批准和加入了该公约 , 承诺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 但我国并没有将公约中规定的十八周岁系儿童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 。
从我国民间传统来看 , 一般认为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儿童 , 因此 , 十四周岁这一年龄界定符合人们传统习惯 。 同时 , 我国《刑法》也将不满十四岁的人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 不满十四周的人无性的自主权 , 其对放弃自已性的决定权的承诺无效 , 从这样一些规定来看 , 我国无论从民意还是法的角度 , 认为儿童系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
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实际规定了两个罪名:强制猥亵罪(第一款)和猥亵儿童罪(第三款)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 , 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猥亵儿童的 ,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从刑法规定来看 , 强制猥亵罪针对的主体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 , 行为手段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即只有行为人针对十四周岁以上的人 , 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实施猥亵行为的 , 方构成强制猥亵罪 , 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针对十四周岁以上的人实施的猥亵行为 , 之所以要求暴力等手段行为 , 是因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有性的承诺能力 , 其放弃性的自已决定权的承诺为有效的被害人承诺 , 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 据此 , 已满十四周岁的人自愿与他人互相展示性器官的行为 , 不具有法益侵犯性 , 不能评价为犯罪行为 。
前已述 ,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为儿童 , 儿童无性的承诺能力 , 其放弃性的自己决定权的行为绝对无效 , 因此 , 即使征得儿童同意与其进行裸聊行为 , 仍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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