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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 , 李先生花568元给养老院的父亲买了一床新被子 , 不料父亲才盖了2、3次就离世了 , 李先生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这床新被子不见了 , 气愤之下他要求100倍赔偿 , 不料养老院却反告他讹诈50万!
今年3月17日 , 李先生的父亲因病离世 , 父亲生前盖过的一床被子成为了他的心病 , 这床被子是李先生花568元给父亲买的 , 父亲只盖过两三次 。
父亲离世后 , 李先生去养老院取父亲的遗物 , 因为疫情管控 , 养老院不让进 , 工作人员收拾打包好其父亲的所有遗物后带出来交给了李先生 。
李先生在家整理遗物时发现父亲的这床被子不见了 , 院方只有走廊有监控 , 且画质不清晰 , 他怀疑被子是被养老院某位员工或护工占为己有了 , 他想把被子找回来 , 但院方一直没到给他处理结果 。
院长表示老人的遗物是两位服务员一起收拾好 , 给老人家属送到车上的 , 当时另一位院长有提示家属清点遗物 , 但家属表示信任没有清点 。 工作人员说当时有看到这床被子 , 一起打包放进包裹里了 , 事后她们也调取监控找了这床被子 , 但没找到 。 试问谁会偷一个过世老人的遗物呢?因为责任不清 , 她们也不可能草率地按李先生的诉求轻易开除员工 。
【老人离世价值568元的遗物丢失,儿子索赔50万?养老院以讹诈为名报案!】因为这床被子 , 李先生和院方闹得很不愉快 , 气愤之下 , 他提出了高价赔偿 , 要求院方赔偿自己被子价值的100倍 , 即56800元 , 对此 , 院方不接受 , 院方承认在此事中有一定责任 , 毕竟出门时没有进行交接 , 签字 , 为了不把事情闹大 , 她们愿意补偿1000元给李先生 , 但李先生不同意 。
4月30日 , 李先生接到派出所电话 , 说养老院告他讹诈50万 , 他很震惊 , 他并没有提过要50万赔偿 , 这样的赔偿完全属于无中生有 。
经过派出所了解 , 这50万的说法属于双方之间的误会 , 李先生原本的意思是如果院方达不到他的要求 , 他会一直向上反映 , 赔偿可能会一直拔高到50万 。
因为没有清点签字 , 双方都没有做到十全十美 , 经派出所调解 , 由院方赔偿2000元给李先生作为安慰 , 但李先生不接受 , 要求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 他表示此事已成为他的遗憾 , 他愿意为此付出任何代价 。
这是一床被子引发的纠纷 , 李先生表示遗物中被子不见了 , 院方却表示被子随遗物一起打包给李先生了 , 那李先生父亲的这床被子究竟去哪儿了?是否被员工占为己有了呢?
因为养老院监控不完善 , 且画质不清 , 现在双方各执一词 , 无法判断孰是孰非 。 如果当时交接时有清点物品并签字确认 , 就不会有后面这一系列问题了 。
那么被子丢失 , 养老院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住在养老院 , 那养老院就和老人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 , 老人去世 , 养老院对老人的遗物仍负有保管责任 。
根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 , 保管期间 ,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 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因为与家属交接遗物时没有签字确认 , 现在院方无法证明遗物丢失与自己没有关系 , 那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损失 , 若院方能证明自己在此事中没有过失 , 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
那李先生让院方赔偿被子价值的一百倍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被子遗失了 , 找了很久也没找到 , 李先生要求院方赔偿没有问题 , 但原价赔偿或十倍赔偿我们可以理解 , 但一开口就是百倍赔偿 , 无异于狮子大开口 , 虽然李先生表示自己说的是气话 , 他不差这个钱 , 但这一百倍赔偿的要求很难让人相信他的初衷与金钱无关 。
老人去世 , 遗物丢失 , 李先生的心情可能理解 , 但为了一床被子闹得自己不开心 , 想必其老父亲也不愿看到这一幕 。
养老院老人多 , 难免有做得不足之处 , 人与人多一点理解和宽容 , 就会少一些纠纷和闹心事 。 人生在世 , 开心最重要 , 没有必有为了一口气折腾自己 , 希望李先生能放宽心 , 大事化小 , 小事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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