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0月份以前参加工作视为同视工龄是国家规定还是各省市规定?

1992年10月份以前参加工作 , 国家规定的是视同缴费工龄 , 因为1992年10月份之前国家没有统一社保缴费 , 也就是说之前你参加工作多少年就等于你缴费多少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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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0月份以参加工作视同缴费工龄(叫缴费年限) , 是国家规定还是各省市规定?

我国工人(含机关干部)的退休制度是从51年就开始建立 , 企业职工退休金是从企业生产成本中提留(叫劳保基金) , 在企业生产费用中列支 , 职工退休金就是从劳保提留基金中支付的 。一直到1969年 , 财政部下发文件 , 要求企业停止劳保基金提留 , 以后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由所在企业支付 , 列入生产费用 。

1992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 , 当年没有实行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 , 没有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法律规定 ,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职工合法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 所应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买单 。

《社保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前 , 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

可见 , 职工92年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法律规定的 , 法律规定就是国家规定 , 不是各省市自行规定 。

【1992年10月份以前参加工作视为同视工龄是国家规定还是各省市规定?】视同缴费年限为什么定在92年前(而不是90年前 , 或99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这是因为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改革的文件要求从1992年起全面实行缴费养老保险制度 , 大多数省地区也都从1992年开始实行 。所以 , 这个时间节点就定在92年 。

但全国各省市实行的时间有先有后 , 最迟的在96年才实行 , 这样各定的时间就有差别 , 有的是以92年10月前为准 , 有的省可能是定在96年10月前都算 。这样一来 , 就有人误认为 , 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是由各省市规定的 , 其实这是误解 , 事实上是国家统一规定 , 各省落地时间有差别而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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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由地方制定 , 视同缴费年限的界定也要按照各省的规定 。有的地方以开始个人缴费以前为视同缴费年限 , 有的地方以建立个人账户以前为视同缴费年限 。1991年国发33号文开始提出个人缴费 , 北京是92年10月开始个人缴费 , 98年7月1日建立个人账户 , 98年6月30日以前为视同缴费年限 。北京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是92年10月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以退休时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 , 每一年发给1%;92年10月至98年6月30日的实际缴费年限以退休时上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乘以平均缴费指数 , 每一年发给1% 。北京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即体现了公平 , 又照顾了缴费基数高的 , 我认为是最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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