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起,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本人自行承担


从今天起,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本人自行承担



非法集资是一种典型的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 这个是大家都早已明了的事情 。 但是 , 因为非法集资上当受骗的人 , 他们的损失该如何挽回?还有没有可能挽回?
自今天(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 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
【从今天起,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本人自行承担】是不是这一条开始实施以后 , 非法集资上当受骗的人 , 就再也没希望追回自己的钱了?先分析一下《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 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 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 应当予以没收 。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 , 一律上缴国库 , 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首先 , 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 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一项来说 , 非法集资款当然属于违法所得 , 这其中自然也包含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 追缴后应当及时予以返还 。 所以 , 理论上来说 , 非法集资受害人的钱是有挽回的余地的 。
其次 , 再看看后面的内容 ,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 应当予以没收 。 这里重点强调一下“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这几个字 。 这是说犯罪分子本人的财物 , 但是怎么区分是供犯罪所用?刑法上的这一条结合条例里面那一条 , 就可以看出 , 以后 , 非法集资对于如何区分犯罪分子的财物是用来犯罪还是日常使用 , 意义恐怕不大了 , 因为犯罪分子日常的行为 , 不就是为了犯罪服务吗?
再说了 , 在获取非法利益后 , 犯罪分子往往都将非法集资款任意挥霍 , 要么就是买房买车 , 已经将财产完全混同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财物里了;要么就是胡吃海喝 , 一般来说都没什么财产了 , 仅剩的东西恐怕都是供犯罪所用的 , 而一旦被认定是供犯罪所用 , 就是要没收的 ,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 , 一律上缴国库 , 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注意是不得挪用 , 也就是说 , 不会拿出来用于返还的 。
因此 , 非法集资受害人 , 今后恐怕真的很难再追回损失 , 分文没有都不再是个例 。 而且 , 就目前的现状来看 , 尚无一例全额追回涉案资产的案件 。 已经出现个别案件无任何资产可供追缴返还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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