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吉林一男子疑心药房服务员泄露患病信息持刀行凶致多人受伤


冲动!吉林一男子疑心药房服务员泄露患病信息持刀行凶致多人受伤


“让你删掉信息 , 你不删…”吉林松原发生了一起令人诧异的故意行凶案件:嫌疑人伍某(化名)今年四十六岁 , 因怀疑自己身患某疾病 , 去某大药房买药 。 买药后药店女服务员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了详细登记 。
回家后 , 伍某怕药店女服务员将自己患病信息泄露出去 , 于是在第二天16时许 , 又携带水果刀来到大药房 , 要求女服务员孙某将自己的买药信息删除 。
孙某将其买药信息删除后 , 伍某又怀疑自己的患病信息没有删除干净 , 恼羞成怒从自己上衣左侧兜里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拿出 , 用水果刀扎了孙某颈部 , 致其颈部受伤 。
药店女服务员徐某见状跑出药店 , 伍某随后追撵徐某至店外 , 并在药店门口将徐某扑倒 , 用水果刀扎徐某颈部 , 致徐某颈部受伤 。 伍某扬言要杀死、捅死徐某 , 徐某奋力反抗 。
之后 , 在周边群众协助之下 , 将伍某手中菜刀抢下 , 和围观人员共同将伍某制服 , 使其杀人未能得逞…(素材来源于潇湘晨报 , 笔者稍作整理)

1.这人真是太极端了!就因为是否删除个人信息这么一点小事 , 居然如此如此过激手段 , 持刀连续刺伤几名店员 , 这简直视法律为无物……
2.本案中 , 从法律角度分析 , 嫌疑人伍某在药店购买药物之后 , 因几名被害人登记信息以及之后是否删除信息产生分歧、争执 , 之后持刀行凶致多名被害人人受到轻重不同的伤害 , 有关行为当然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了 。
其实 , 单纯及客观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来看 , 嫌疑人伍某持刀行凶的行为 , 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或者是故意伤害罪 , 不过正如之前很多案例分析指出的 ,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形容人的主观意图 , 而主观意图又要结合嫌疑人作案动机、攻击手段和部位 。
本案中 , 就目前情况来看 , 嫌疑人伍某在被害人孙某将其买药信息删除后 , 伍某又怀疑自己的患病信息没有删除干净 , 恼羞成怒持水果刀先后攻击被害人孙某等人 。
经过伤情鉴定 , 其中 , 孙某其头部瘢痕累计长度10.7cm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 而被害人徐某左手无名指远节指骨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
尤其是 , 从嫌疑人伍某的攻击部位以及攻击的手段来看 , 嫌疑人伍某先用水果刀扎了孙某颈部致其颈部受伤 , 之后又用水果刀扎被害人徐某颈部 , 致其颈部受伤 。 尤其是 , 在此过程中 , 伍某扬言要杀死、捅死徐某 , 徐某奋力反抗 。
可以看出 , 在整个行刑过程中 , 嫌疑人伍某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 并且客观上实施了持刀行凶的行为 。 当然 , 由于客观上并没有导致被害人孙某、徐某死亡的结果 , 此时将其评价为故意杀人罪未遂是合适的 。
3.从量刑的角度来 ,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 , 对于构成故意杀人罪的 , 是首先是要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 当然由于嫌疑人胡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 属未遂 , 应依法从轻处罚 。
同时 , 在具体量刑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因素:
第一 , 案发之后 , 嫌疑人伍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首;
第二 , 嫌疑人伍某由于具有犯罪未遂 ,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 犯罪未遂的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冲动!吉林一男子疑心药房服务员泄露患病信息持刀行凶致多人受伤】俗话说得好 , 遇事儿需冷静!无论如何面对是什么样的情况 , 我们都不能因为丧失了自己的理智 , 做出如此冲动 , 不负责任的事情来 , 否则就是害人害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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