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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的模样有千万种 , 好的爱情能从对方的温柔眼眸中读出千言万语 , 什么也不说 , 站在那里就是一幅唯美的画 。 糟糕的爱情就像奔走在两个不同的频道 , 中间隔着无法跨越的千山万水 , 若是强行在一起 , 灵魂便会逐渐干涸 。
上海的董女士和她男友黄先生就是这样一对怨偶 , 热恋时轰轰烈烈 , 分手时也不得消停 , 甚至闹到对簿公堂 。
情侣闹到法庭 , 大多是金钱纠纷引起 , 但是董女士的情况不一样 , 2020年她状告男友黄先生在私生活方面有特殊癖好 , 导致她重度抑郁 , 向其索赔医药费938元 , 精神抚慰金5万元 ,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呢?
董女士和黄先生是通过网络认识 , 属于网恋奔现没有翻车的一类 , 两人交往了近两年 , 都是成年人 , 情侣之间会发生的事 , 两人都经历了 , 也吵吵闹闹过 。 董女士表示交往期间最受不了的就是黄先生的特殊癖好 。
到底是什么癖好呢?从董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就可见分晓 , 社交账号上的日常聊天记录显示 , 董女士自称“狗狗”“狗子” , 称黄先生为“主人” , 且据董女士说 , 他们在交往过程中经常发生不愉快 , 黄先生还鞭打她 , 并拍不雅照片 。
这样不平等的关系 , 确实很容易致郁 , 但是法律不是一言堂 ,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董女士需要拿出相关证据 , 比如医院诊断单等 , 证明她是因黄先生的特殊癖好受到了伤害 , 导致重度抑郁 。
经法院仔细且谨慎地核查 , 通过董女士提供的相关证据 , 能证明黄先生在两人交往过程中的确存在特殊癖好 , 这种非主流的方式 , 不应被提倡 , 但法律未对这种特殊癖好作出禁止性规定 。
如果双方出于自愿 , 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 , 很难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 但若是一方并非自愿 , 就涉嫌违法了 。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 ,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 。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
如果伤害较为轻微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 殴打他人的 , 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若构成轻伤或以上的伤害 , 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了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致人重伤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董女士表示曾因“躯干瘢痕”在医院就诊 , 医院开具了药品硅凝胶 。 躯干瘢痕虽然不是严重疾病 , 但如果是因黄先生的特殊癖好引起的 , 黄先生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因此法院要求董女士提供相应病历 , 但董女士并未出示 。 而一系列聊天记录也无法证实董女士对黄先生的特殊癖好表示抗议和反对 , 因为其中董女士还就此事主动调侃过 , 所以无法认定她是因黄先生的特殊行为而重度抑郁 。
出于公正严谨的态度 , 法院也对董女士进行了测试与评估 , 测评结果显示:被试者因近期发生“名誉受损”、“法律纠纷”、“小量借贷”、“学习困难”、“受惊”、“睡眠重大改变”等事件 , 对心身健康有一定影响 。
因此不能证明董女士的重度抑郁和黄先生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 也就无法认定黄先生存在过错 。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而没有过错 , 自然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
因黄先生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 依据“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可行”的原理 , 最后法院驳回了董女士的所有诉求 。 不过法院的判决也引发了热议 , 不少网友认为黄先生的这种特殊癖好应该得到制止和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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