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顺路带朋友出了事故,我要不要赔他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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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搭你的车出事故了 , 如果你有事故责任 , 还确实要给朋友赔偿的 , 但这个责任是可以减轻的 。
顺路带人出事故有赔偿责任但可减轻《厦门晚报》曾经报道过这么个事 。
2021年年初 , 厦门的戴某下班顺路带同事王某回家 , 结果出了事故 , 导致同事王某当场死亡 , 交警部门判定:戴某开车不注意观察 , 负全责 。

但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多万元 。
法院怎么判?最终判下来 , 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 , 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 , 且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 减轻了戴某的赔偿责任 , 最后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因为根据《民法典》的第1217条规定 。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 , 应该是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 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 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这一条是被称为“好意同乘规则” , 简单说就是:别人无偿搭你的车 , 结果因为你的问题出了事故 , 那你确实要对别人负责 , 但责任也要减点轻的 。
不然的话 , 以后还有什么好意的人呢?
好意同乘减轻责任的认定条件当然了 , 好意同乘也是有条件的 , 上海一中院三级高级法官叶兰 , 《好意同乘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 上面说 。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 。
比如说:顺路捎带朋友、同事 , 这种是具有无偿性的、非法律拘束性的、双方合意性的3个特点的 , 这才算 。

一个个来讲 , 无偿性好理解嘛!不能以赚朋友的路费钱为目的 , 但是事前说好给点油费意思意思 , 或者分摊下高速过路费 , 这一般问题不大 。
就像是:上大学的时候 , 懒得起床去食堂 , 让室友带个饭 , 跟室友说 , 刷你的饭卡 , 请他喝瓶饮料 , 当然不算是有偿带饭 , 对不对?
人家帮你带个饭 , 请人家喝瓶饮料嘛!人之常情 , 这叫“感谢” , 对不对?
第2个 , 非法律拘束性 , 啥意思?你跟朋友协商好了搭顺风车 , 所以 , 这个只是和朋友达成一种口头约定 , 不是白纸黑字写好、盖章画押的 , 对不对?
这个是认定好意同乘行为的特征 , 但非法律拘束性并不是说口头约定的可以不受法律约束 , 任何人都要被法律约束的 。

哪怕是罗老师嘴里的张三 , 也不能直接就说“我姓罗” , 就可以当法外狂徒的 , 这里不要误会 。
第3个 , 双方合意性 , 就是和朋友要事前说好 , 双方都同意就可以 。
就好像 , 有个暗恋多年的朋友 , 你想送人家回家 , 但是人家对你没意思 , 不愿意坐你的车子 , 跟你说:“我们俩不顺路 。 ”
你还非说:“你来 , 我送你回家 , 东南西北都顺路 。 ”这个就不行 。

除此之外 , 你也不能故意发生交通事故 , 或者说是无证驾驶、酒驾这种重大过失 。
不能说:我看这个人不爽 , 这个同事平时在公司里老是为难我 , 就是因为他给我下绊子 , 不然我早就升职上去了 。
“来来来 , 今天我送你回家 。 ”然后发生了个车祸 , 还特意就是撞在副驾驶上的 , 主驾驶一点事情都没有 , 就不是这回事情了 。
如果带朋友之前 , 和朋友签一份免责协议 , 行不行?就说:我带你搭车可以 , 但是出了什么事故我可不负责 。
就像武侠小说里面擂台比武 , 提前签个生死状 , 叫“打死不管” , 对吧?
这个想法挺美好 , 但是这样的协议签了也是没有用的 , 《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只要涉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部分都是无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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