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要挟13岁女孩数十次发生关系,14岁后还不放过女孩,被判十年


男子要挟13岁女孩数十次发生关系,14岁后还不放过女孩,被判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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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要挟13岁女孩数十次发生关系,14岁后还不放过女孩,被判十年


山东济南 , 赵某通过QQ联系13岁女孩孙某 , 以有其隐私视频等要挟孙某长期与其保持性关系 , 后以金钱利诱等方式 。 3个月内 , 在明知孙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 , 赵某在多家宾馆房间内与女孩发生数十次关系 。 在孙某年满十四周岁后又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 案发后赵某赔偿孙某2万元 。 最终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 宣判后 , 赵某不服提出上诉 。



这个案件当初就做过相应的法律分析 , 如今法院作出判决 , 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 可以说 , 法律对赵某这种奸淫幼女的行为是极其明确的 , 那就是严惩 。
《刑法》第236条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 以强奸论 ,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



赵某通过视频要挟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 , 在三个月的时间内 , 相继发生十多次关系 。 从法律上来说 , 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发生关系 , 无论女孩是否同意 , 为了保护女孩的性正常健康成长 , 都直接认定为强奸罪 。
一般情况下 , 强奸罪的量刑区间在三年以上 , 十年以下 , 但是本案中 , 赵某在女孩未满十四的情况下 , 数十次要挟发生关系 , 并且在其十四周岁后 , 继续胁迫女孩与自己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 这种行为对女孩未来的成长和社会健康发展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影响 。



该行为属于强奸罪中的加重情节 , 属于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加重类型 , 其量刑起点就应该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赵某虽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2万元 , 但这2万元对于他行为的恶劣性、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是非常小 。 因此 , 即便有这2万的赔偿 , 也是要从重处罚 。
【男子要挟13岁女孩数十次发生关系,14岁后还不放过女孩,被判十年】这件事让我感到疑惑的是 , 赵某究竟是从哪种途径获得到女孩最开始的隐私视频 , 两人从网上聊天 , 如果女孩有一定的防范意识 , 或许不会发生这种事 。 对孩子的教育 , 一定要重视 , 当然 , 赵某这类人 , 一定要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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