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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他人交流的过程中 , 对于某些事情或者某种关系 , 在双方经过商量后 , 确定下来的事情便是两人之间的一个约定 。 而在做出了约定之后 , 就需要去实现和履行约定中的内容 , 这是每个人对自己诚信的表现 。 但是在约定中 , 有一部分即使是双方都确定后 , 也不代表约定是受保护的 。
在《民法典》第八条中就规定到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不得违反法律 ,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当两人所达成的约定是一种违背公序良俗 , 或者是建立在违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 那么双方所达成的约定自始至终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 也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 同时 , 若是在这一过程中做出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时 , 还需要为此承担应有的责任 。
警方接到了一个女性的报警电话 , 在电话中她称自己被一名男子QJ了 , 感到事情紧急 , 警方立刻出警 , 处理这起案情 。 在赶到现场后 , 警方在房间内将一男一女两人都带到了派出所里接受调查 。
在调查的过程中 , 涉案男子表示自己很冤枉 , 还主动拿出来手机 , 将自己与这名女子的聊天记录翻给警方查看 , 以证明自己没有强迫对方 。 但是这名女子却一口咬定 , 对方就是强迫她做了不想做的事情 , 那么事情的经过又是怎样的?
男子朱某 , 事发时28岁 , 有一份稳定的工作 , 没有结婚也没有结婚的想法 , 而他之所以不想结婚 , 便是因为不想被婚姻束缚 。 在他看来 , 他在外寻找失足妇女 , 并与这些人达成交易关系 , 在付完钱之后就没有了后顾之忧 , 因此朱某在闲暇时便经常寻找失足妇女 。
而在他所找到的这些失足妇女中 , 便认识了这位自称自己还在上大学的25岁女子小兰 , 朱某在和这位女大学生交换了联系方式后 , 在一天晚上 , 两人便在线上约定好价格后 , 达成了一笔交易 。 而在这次交易完成后 , 朱某便给小兰转了300元 , 并且表示以后有机会还会再找她 。
【28岁男子包夜25岁女大学生,强行发生第4次关系遭报警,法院咋判?】小兰以为对方只是说说而已 , 没想到在四五天后 , 这名男子又一次在软件上找到了小兰 , 并且向小兰提出了一个要求 。 在两人的约定中 , 朱某提出了包夜的要求 , 而小兰也答应了对方 , 并且两人也商量好了在周末的晚上见面 , 那时朱某会向小兰支付2000元的包夜费 , 同时也约定好了 , 不限次数 。
事发当晚 , 小兰按照约定来到了朱某所在的房间里 , 但最终 , 小兰没有完成和朱某之间的约定 , 还向警方报了案 。 而她之所以这么做就是因为对方对她做出的行为太过分了 , 让她承受不了 , 崩溃之下选择了报案 。
根据两人的供述 , 两人在房间里一共发生了4次关系 , 但在这4次关系中 , 只有前3次小兰是自愿的 , 但是这第四次却违背了她的本意 , 而这也是她报警的原因 。 在两人发生第四次关系时 , 小兰向朱某明确地提出了拒绝 , 也进行了反抗 , 但朱某并没有就此放弃 , 还是和她发生了关系 。
在审讯中 , 朱某也承认了这一事实 , 但是他认为自己和小兰提前就说好了 , 而他也付了钱 , 所以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 卖Y、PC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在这起案件中 , 朱某与小兰并非情侣或夫妻关系 , 而朱某以金钱诱导的方式 , 让小兰同意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 , 便属于卖Y、PC的情节 。 两人也需要为自己的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罚 。
但在本案中 , 朱某与小兰争论的焦点出现在第四次关系上 。 小兰在与朱某发生第四次关系时 , 不仅做出了反抗的行为 , 也明确地拒绝了对方 , 但朱某依旧对小兰实施了侵犯行为 , 那么 , 朱某这一次的行为便构成QJ罪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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