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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 , 也常常是引发命案的导火索 , 许多人都因为一时头脑发热 , 而酿下无可挽回的后果 。
今天的案例 , 是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一起案件!
2002年9月2日晚上20时许 , 广西梧州藤县籍男子李某炎在佛山南海受同案犯莫某和姚某军的纠集 , 伙同弟弟李某德、莫某标携带水果刀、铁水管前往南海西樵大同城区路口处与冯某、黄某1、黄某2等人斗殴 。 21时许 , 双方在西樵镇大同成业五金店对开路段相遇 , 冯某遂上前骂姚某军并与黄某1一同殴打姚某军 。 见此状况 , 李某炎便持水果刀 , 莫某、姚某军、李某德和莫某标各持铁水管冲上前与冯等人斗殴 , 期间 , 冯某右上胸部、右季肋部被李某炎刺伤 , 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经鉴定 , 被害人冯某系被锐器刺切右锁骨下动脉、肝脏破裂 , 大出血休克死亡 。
据同案犯莫某标归案后供述 , 当晚19时许 , 他和莫某 , 李某炎 , 李某德等人到五金厂宿舍吃饭 , 饭后莫某 , 姚某军外出 , 在大同某陶瓷厂遇到几名男子 , 因为莫某吹口哨引起对方不满 , 对方便尾随他们想打架 , 那伙人纠集了几个人在附近徘徊 , 他们一行5人不服气 , 便从车间拿了铁管找对方打斗 。
据李某炎归案后供述 , 伤人后 , 他们先是逃回了宿舍 , 连行李都来不及拿 , 决定逃回广西老家 , 他们几人在当地一小山头躲了一个晚上 , 第二天天亮就坐车去梧州 , 后来 , 他接到佛山南海务工的亲属来电 , 得知被他们捅伤的人已经死亡 , 之后其弟被抓获归案并判处有期徒刑 , 他则化名“黄某龙”到广西河池城区务工 , 藏匿的十多年来 , 他一直都没有和家人联系……
2020年11月17日 , 潜逃18年之久的李某炎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一汽修店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 此时他已和她人同居生子 , 因为害怕身份暴露 , 连结婚证都没有领 , 案发前一直在该汽修店打工 , 李某炎落网后 , 被河池金城江警方移交广东佛山警方处理 。
据悉 , 案发后 , 李某德于2004年9月22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同时判决赔偿被害人家属207675.1元 。 同案犯姚某军于2007年4月23日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
同案犯莫某于2019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 同案犯莫某标于2021年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
2021年6月15日 , 广东佛山中院以故意杀人罪 , 判处李某炎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李某炎伙同他人在聚众斗殴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 , 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 在共同犯罪中 , 李某炎积极主动 , 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 , 起主要作用 , 是主犯 , 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 被害人冯某先动手殴打对方引起矛盾升级导致持械斗殴致人死亡的后果发生 , 冯某对引发本案及危害后果有过错 , 故对李某炎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 , 被告人李某炎不服上诉 , 2021年10月 , 广东省高院二审裁定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持刀伤人案”解析:聚众殴斗结果酿成血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上诉人李某炎在聚众斗殴中 , 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 , 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 犯罪后果严重 , 依法应予惩处 。 在共同犯罪中 , 上诉人李某炎积极主动 , 持刀捅刺被害人冯某致其死亡 , 起主要作用 , 是主犯 , 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 鉴于被害人冯某对引发本案及危害后果有过错 , 上诉人李某炎是被纠集参与作案 , 可据此对李某炎酌情从轻处罚 。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上诉人李某炎及其辩护人所提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 , 不予采纳 。 (本文来源:河池金城江警方 ,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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