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两名出租车司机向卖淫团伙介绍客源,一个赚一千,一个赚五百】东滨州两名出租车司机孙某某、权某某利用自己接触外地乘客较多的机会 , 向当地一卖淫团伙介绍客人 。 每次提成150到500元不等的介绍费 。 孙某某获利一千元 , 权某某获利五百元 。 2022年3月29日 , 两人因介绍卖淫罪被滨州市滨城区检察院依法公诉 。
孙某某和权某某都是山东滨州的出租车司机 。 两人都认识男子李某某 。 李某某的身份不简单——他是当地一个卖淫团伙的组织者之一 。
孙某某与李某某结识后 , 通过微信与李某某联系 , 两人商定利用孙某某驾驶出租车的便利条件为张某某、李某某组织卖淫团伙介绍嫖客 , 事成之后张某某、李某某卖淫团伙向孙某某支付150-500元不等的介绍费 。 孙某某向张某某、李某某卖淫团伙介绍卖淫2次 , 共获利1000元 。
而权某某也同样上了李某某的“贼船” , 他向张某某、李某某卖淫团伙介绍卖淫4次 , 共获利400元 。
经孙某某介绍 , 张某某、李某某组织卖淫团伙的谭某某等两人 , 在滨城区某酒店内分别与刘某某、戎某某发生性关系 , 刘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李某某支付谭某某嫖资1000元 , 戎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李某某支付嫖资1150元 。 后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孙某某支付介绍费500元 。
经孙某某介绍 , 张某某、李某某组织卖淫团伙的王某某 , 在滨城区某酒店与刘某甲发生性关系 , 刘某甲通过支付宝向李某某支付宝支付王某某嫖资1500元 , 通过微信扫码李某某微信支付王某某打车费40元 。 后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孙某某支付介绍费500元 。
相比之下 , 权某某的提成就要低很多 。 他介绍三次 , 两次提成100元 , 一次提成250元 。
检察机关认为 , 孙某某权某某介绍他人卖淫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此案在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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