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操作失误错转20万给男子后,男子只返还12万元,女子告上法院


女子操作失误错转20万给男子后,男子只返还12万元,女子告上法院


【女子操作失误错转20万给男子后,男子只返还12万元,女子告上法院】“这是购车款 , 没有不当得利!”河北邢台 , 女子网上转账操作失误后 , 误把20万转到一经营二手车生意的男子帐上 , 男子陆续退还12万后 , 便不再归还 , 并将女子拉黑 。 女子告上法庭后 , 男子却说这是女子的购车款 , 最后法院这样判 。
(案例来源:河北邢台中院)
曹女士在网上准备给朋友转账时 , 因操作不慎 , 误将20万元转到一个曾经与其有过二手车交易记录的张先生账上 。
曹女士发现失误后 , 随即找到以前二手车买卖交易合同 , 从中找到张先生的联系方式 , 并与其取得联系 。 张先生确认过后 , 承认确实收到曹女士的20万 , 并陆续返还了12万元给曹女士 。
当时曹女士留了个心眼 , 将二人的通话记录 , 进行了录音 。 事实上 , 曹女士的担心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 张先生在还了12万后 , 便将曹女士的所有联系方式拉黑 , 并不再返还剩余8万元 。
曹女士多次到店索要未果后 , 一纸诉状 , 将张先生告上法庭 。
在法庭上 , 曹女士提交了20万元的转账记录、张先生原路返还8万的转账记录以及当时张先生承认的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 。
曹女士的诉求是:
1、判令张先生返还不当得利80000元及利息10946.6刚7元 。
2、诉讼费用由张先生承担 。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 , 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 , 取得不当利益的 , 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 。
意思就是说 , 如果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 , 占有他人钱财的 , 从法律上讲 , 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应当返还给对方 。
但张先生却矢口否认 , 并坚称这20万元是曹女士的购车款 。 但却又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
注意 , 民事诉讼实行以“谁主张 , 谁举证”为原则 , 如不能举证自己主张的 , 需承担不利后果 。
本案中 , 曹女士的主张有证据可以证明 , 然而张先生仅凭一面之词 。 结果很明显 , 张先生因不能举证其主张 , 被法院判定为败诉 ,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37元 。
强调一下 , 由于双方之前没有约定利息这一事项 , 因此曹女士主张要求张先生支付利息的诉求 , 法院没有支持 。
一审败诉后 , 张先生明白了一个道理 , 就是想不退钱 , 就需要找出占有这8万元的法律依据 。 为了证明这一点 , 他开始找与客户的合同、流水记录 , 意图找到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这8万元 , 是他“应得”的 。
准备好证据后 , 张先生开始上诉 。 这一次张先生是有备而来的 。 他提交几份证据:
首先 , 张先生说曹女士的20万转账 , 是源于高先生购买一辆价值586250元兰德酷路轿车的合同 。
其次 , 高先生与曹女士是合作伙伴关系 , 曹女士转账20万元 , 实际上是代高先生支付的尾款 。
最后 , 张先生提交了高先生给他转账226250元的银行交易记录 , 以及高先生转账给张先生妻子16万元的交易记录 , 而且记录上都备注了用处为“购买汽车兰德酷路” 。
粗看之下 , 好像没有问题 , 这三笔钱加起来 , 确实可以对应高先生那份价值586250元的购车合同的款项 。
然而还是那句话 , 法院是讲证据的地方 。 张先生上诉时 , 举证了曹女士这20万转账 , 是代替高先生支付的购车款 。 那证据呢?
意思就是说 , 曹女士为什么要帮高先生转这20万?张先生说曹女士是高先生的合作伙伴 , 怎么证明二人是合作伙伴?曹女士现在说不认识这个人 , 而张先生又不能举证这一点 。 结果很明显 , 张先生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根据张先生提交的现有证据 , 不能证明曹女士与张先生之间的转款20万元系买卖关系 。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4元 , 由张先生承担 。
所谓“君子爱财 , 取之有道”!不该得的钱 , 就应当返还给他人 , 这个道理 , 小学生都懂 。 为什么做二手车生意的张先生就不懂呢?是法律意识淡薄 , 还是对于诚信两个字的漠视呢?这一点张先生应当反思!不然这二手车买卖 , 很难做长久!大家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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