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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舒兰 , 农民田某将自家养的猪宰杀后 , 一部分拿到集市上去卖 , 打算换点钱购买农药、种子、化肥之类的 。
没有想到的是 , 事发当天 , 他刚到集市 , 才卖了0.6公斤 , 便遇上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例行检查 , 收缴了他的猪肉 。 (案例来源 ,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 )
后来 , 市场监管局经过调查认为 , 田某私自屠宰生猪 , 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共83.28公斤 , 查获时已销售0.6公斤 , 销售所得30元 , 获利0.58元 。
随后 , 市场监管局对田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 主要内容为:
1、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猪肉82.68公斤、违法所得0.58元;
2、对其违法经营行为 , 处以10万元的罚款 。
收到处罚决定后 , 田某不服 , 他认为:
1、自己作为一个农民 , 卖自家吃不完的猪肉 , 换点钱回来补贴家用 , 祖祖辈辈都是这么过来的 , 不应该算违法;
2、即使自己的行为违法了 , 也属情节轻微 , 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 应该不予行政处罚 。
3、事发时 , 自己才卖了30元 , 获利0.58元 , 却给自己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 , 太离谱了 , 自己也承担不起 。
于是 , 田某一纸诉状 , 将市场监管局告上了法院 , 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
法院审理过程中 , 市场监管局提出了答辩 , 其主要内容为:
1、田某私自屠宰生猪 , 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 , 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 同时 , 其销售的猪肉已经流入了市场 , 具有社会危害性 , 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 ,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处10-15万元罚款 。 ”的规定 , 对田某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符合法律规定 。
3、本案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 应当予以维持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 , 任何单位和个人 , 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 ”
田某私自屠宰生猪 , 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 , 违反了以上法律的规定 , 给社会食品安全带来了隐患 , 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
本案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 符合法律规定 , 遂作出判决 , 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 。
【律师看法】
一、本案田某私自屠宰生猪 , 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 , 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 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 , 任何单位和个人 , 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 ”
生猪屠宰活动应该定点进行 , 主要是便于集中管理 , 进行检疫、检验 , 防止带有动物传染病毒的猪肉流入市场 , 带来传染病爆发的危险 , 危害人们生命健康 。
这一点 , 现代医学已经证明了 , 许多病 , 是人畜共患的 , 有的病毒 , 可以在人畜之间传染 。
因此 , 防止病从口入 , 从源头上斩断可能的传染源 , 对生猪屠宰进来管理 , 禁止私自宰杀生猪 , 是非常必要的 。
这也是有法可依的 。 因此 , 本案田某的行为 , 是违法的 , 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
二、本案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 看似离谱 , 实则于法有据 , 不违法 。本案中 , 田某在集市上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 , 被市场监管局当场查获 。
田某销售的猪肉 , 未经检疫、检验 , 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 存在危害人们生命健康的危险 。
食品安全大于天 , 事关全社会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必须高度重视 , 执法机关也应该严格执法 。
对此 ,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 ,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处10-15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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