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休出去喝酒猝死,我们不赔!”酒后猝死起诉公司、同事,判了


“午休出去喝酒猝死,我们不赔!”酒后猝死起诉公司、同事,判了



“午休出去喝酒猝死 , 我们不赔!”南京鼓楼 , 男子刘某在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 , 处于试用期 。 趁中午休息时间 , 他叫上同事张某、姚某一起出去吃饭 。 过程中 , 他提议喝点酒 , 两个同事碍于情面也没拒绝 。
饭后 , 三人回到公司 , 刘某坐在工位上睡觉 。 本以为酒后睡着是常态 , 没有上前打扰的张某、姚某各自忙自己的去了 。 但是没过多久 , 有同事发现坐着睡觉的刘某实在不对劲 , 上前一看 , 赶紧拨打110 , 120 。 经过抢救 , 刘某还是不幸离世 。
刘某的家属悲痛难当 , 他们认为首先公司在管理上存在问题 , 刘某中午外出饮酒公司有责任 。 另外认为两个共同饮酒的同事张某、姚某也有责任 , 他们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 于是 , 起诉至鼓楼法院 。
鼓楼法院经过审理 , 驳回了刘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 认为公司和同事均没有过错 。 刘某家属上诉 , 二审法院仍旧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案件来自:北青网)
[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

1.公司是否管理不到位?
按照公司提供的证据 , 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员工工作期间饮酒或者酒后上岗 。 刘某明知故犯 , 公司没有过错 。 按照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无过错也无责任 , 公司不需要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
2.共同饮酒人是否未尽义务?
张某、姚某受刘某邀请出去吃饭 , 过程中刘某提议饮酒 。 共同饮酒人张某、姚某没有劝酒行为 , 事后也没有把刘某放置在无人看管之处 。 张某回到公司后坐在工位休息 , 也是正常的酒后状态 , 张某、姚某没有关注到他的猝死情况也符合常理 。 两人没有过错 , 已尽到必要的照顾义务 , 没有责任 。
3.刘某自身的过错问题 。
刘某作为电工 , 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 安全知识掌握应该更加充足 , 规章制度遵守应当十分细致 , 但是他仍旧在午休时间饮酒 。 对于饮酒的后果一个成年人应该有充分认知 , 刘某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
4.一出事就寻求他人承担责任的思路应该改改了 , 法院的判决就在说明这一点 。
我们看到过帮老人心肺复苏压断肋骨案件中老人醒来家属却向见义勇为的乡村大夫索赔 , 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 。 法律要保障的公平 , 不是“谁会哭谁有理” , “谁受伤谁有理” , 还要看个前因后果 , 论个是非对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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