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婆摔亡 , 相亲人被索赔26万!”广西岑溪 , 媒婆王大妈陪同村男青年陈某 , 相亲归来时 , 王大妈因下车时不慎碰到车门 , 仰倒在地后 , 经抢救无效死亡 。 事后王大妈家属将陈某 , 告上法庭 , 索赔26万元 。
【广西男子相亲送媒婆回家时,媒婆因下车不慎摔亡,家属索赔26万】(来源:南国早报)
在法庭上 , 陈某辩解称 , 事发后已第一时间积极救治 , 并在一小时后 , 通知王大妈儿子李某赶到现场 , 将王大妈送医院抢救 。 已经尽到义务 , 而且王大妈生前患有风湿性心脏病 。 所以他不应该承担责任 。
王大妈儿子李某的意见是 , 母亲是受雇于陈某 , 陪同他到镇上相亲 , 陈某既是雇主 , 又是唯一受益人 。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赔偿263481元 。
那么从法律上来看 , 该怎么划分责任呢?
《民法典》规定 , 年满18周岁以上 ,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对事物应当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 。
换句话说 , 王大妈是其身体的第一责任人 , 对自己的生命安全 , 应负有注意义务 , 若因自身未能尽到注意义务 , 应对自身死亡结果发生 , 承担主要责任 。
《民法典》第1165规定 , 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合法权益 , 造成损害的 , 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 。
实际上有无过错 , 主要是看行为人有没有完全履行安全注意提醒等义务 。
就本案而言 , 当王大妈下车时 , 由于陈某没有尽到安全提醒注意义务 , 致使王大妈摔伤 , 实际上也是一种过错;王大妈摔伤后 , 陈某没有第一时间送医救治 , 致使耽误了王大妈救治时机 , 也属于一种过错 。
据此法院判决:王大妈与陈某 , 分别承80%、20%(42696.2元)的民事责任 。 目前该判决 , 双方没异议 , 已生效 。
有网友说 , 陈某对象没相到 , 先在媒婆这搭上4万多元 , 有点倒霉 , 对此 ,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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