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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一男子经过工地门口被撞身亡的案件 ,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吧
被不起诉人涂某甲 , 男 , 1995年生 , 初中文化程度 , 务工 , 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 , 现住云南省昭通市**镇**村**组**号 。
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 于2021年5月1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 , 以被不起诉人涂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 , 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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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1日11时30分许 , 被不起诉人涂某甲驾驶渝D7****重型自卸货车沿莆田市八二一北街从红旗加油站往红星美凯龙方向行驶 , 行至荔城区保利绶溪项目工地路段 , 欲右转驶出道路进入工地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 , 与同向骑行自行车的被害人宋某某发生碰撞 , 造成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 事故发生后 , 被不起诉人涂某甲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 。 经鉴定 , 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复合性损伤而死亡 。 经认定 , 被不起诉人涂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 宋某某无责任 。
2021年5月14日 , 被不起诉人涂某甲赔偿被害人宋某某家属人民币9万元 , 并取得谅解 。
本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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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 但犯罪情节轻微 , 具有自首情节 , 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 系初犯、偶犯 , 且认罪认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 不需要判处刑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决定对涂某甲不起诉 。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惨剧!莆田1名男子骑车路过某施工地被撞身亡!】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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