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元朝烧埋银的起源 元代首创的“死亡赔偿金”( 三 )
纵观《元史·刑法志四·杀伤》篇目所罗列之具体罪名中,凡属人命案者,均需征收烧埋银,且对征收对象,并无民族身份之特殊规定 。
《元史·刑法志四·杀伤》所规定的第一条“诸杀人者死”,不容置疑 。还有一条规定:“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 。”这曾经引起歧义 。
其实两者并不矛盾,前者是针对谋杀,后者是针对失手杀人 。“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也就是说,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事出有因,争执、醉酒;其次殴打致死 。这一界定,与“诸杀人者死”并无冲突 。或者说,这一规定,实际上指的并非是“故意杀人罪”,而是“伤害致死罪” 。如果蒙古人故意杀死汉人,那么依照元代法律,亦属于死刑,而非判处充军就能了事 。当然烧埋银必须征收 。
而元代法律中公然偏袒蒙古人,也是不争的事实,“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诉有司”,就证明了蒙汉两族在元代法律体系中的不平等性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乘醉杀人”也会理所当然地成为一些蒙古人减轻罪责之护身符,因为“如争执、醉酒”等情形,不好界定 。
元代的烧埋银制度,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犯罪被害赔偿法律制度 。中国封建朝代历史上,一向缺少对犯罪被害人家属的法律保护 。皇帝和官员关心的是犯罪的惩治和教化的实行 。翻翻二十四史刑法志里,基本上每一页少不了的都是对犯罪分子的宽恕和人道,监狱环境好坏,用刑轻重,无不在汉唐等明主的考虑之中 。每逢新皇帝登基,免不了大赦天下,有时连死囚都能保命 。然而就是没有几个人关心被害人家属的状况 。而元朝的烧埋银制度背后的法律规定是杀人者死,并向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 。五十两银子可不是个小数目 。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大元帝国的蒙古人谁能肆无忌惮杀汉人?
更重要的是,对被害人来说,烧埋银制度可谓是“良法美意” 。不但使得对罪犯的刑事处罚达成了报仇雪恨的心愿,精神上得到了安慰,由于亲人死去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补偿 。
【论元朝烧埋银的起源 元代首创的“死亡赔偿金”】烧埋银制度很有人道主义的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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