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荀诗林
“《反垄断法》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竞争,但是在有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的情况下,过度竞争也并不可取。”
12月2日,在《中国经营报》触角学院深度合作的“北大国发院承泽课堂·平台经济十二讲”系列直播课中,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的汪浩教授就平台经济和平台反垄断问题发表演讲,他认为我们国家的数字平台领域总体上竞争还是比较充分的,垄断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不能搞一刀切,要运用更具有针对性的方法来治理平台。
反垄断是为了保护竞争
在汪浩看来,如果想要讨论平台反垄断相关问题,那么必须要先搞清楚几个概念。
汪浩说:“规模经济和网络外部性,实际上都是在经济学里面非常传统的内容。”
汪浩表示,规模经济的意思就是产出越高,平均成本越低,传统经济当中的供电、供水、物流、广播电视、石油化工、精密设备等都是比较典型的例子。
他举了一个例子,即使做一些小生意,比如开一个烧饼铺,如果销售量太少的话,不光是赚不到钱,成本都很难摊销掉,只有到一定的量才可以实现一定的收入。
而网络外部性恰恰就可以被看作是需求端的规模经济。
“具体来说就是,对于在一个网络里面使用这个产品和服务的人越多,那么产品的使用价值就越高。”汪浩这样解释。
汪浩认为,如果没有政府规制的话,电信是具有非常显著的网络外部性的行业,因为对一个电信公司来讲,使用这个电信公司服务的人越多,那么电信服务的价值就越高。“但是在现代经济中电信的网络外部性,实际上并不是特别显著,因为互联互通的原因,几乎所有的电话卡都可以用来联系所有你想要联系的人,所以它的网络外部性不是那么明显,那是因为政府规制的原因。”
汪浩进一步解释,导致网络外部性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分别是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前者的意思是指使用这个网络的人越多,那么它直接带来使用者的效用或者是价值就越高;后者则是指当使用这个产品的人比较多的时候,外围的产品或者服务就能够发展起来,那么使得这个网络的价值或者产品的价值变得更高。
理解了这些概念之后,王浩认为,如果存在规模经济或者网络效应的话,直接带来的影响就是高度竞争是不可取的。因为如果一个市场上同时拥有多个企业过度竞争的话,每个企业的规模都不可避免偏小,网络也会偏小,就无法充分利用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
基于这样的原因,汪浩认为,我们的《反垄断法》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竞争,但是在有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的情况下,过度的竞争实际上也并不可取。
过度进入这个现象的存在,就使得政府经常会对有规模经济的行业实行准入的限制。所以,很多行业都会由政府来授权。
汪浩还提到,如果存在国际贸易,那么规模效应的问题可以得到明显的缓解。“很多小的国家,比方说它根本就不生产汽车,但是它可以从国外进口,所以它可以充分利用国外企业的规模效应。”
另外,汪浩还表示,很多数字平台企业在商业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其中的原因不完全是因为企业家的智慧、能力或者勤奋,更是因为基于网络外部性的先发优势,因为它最先进入了这个行业,有一定的先发优势,一旦它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其他企业就难以进入。
貌似垄断的企业可能并非真垄断
可竞争性同样很重要。
汪浩认为,可竞争性这个词是美国经济学家在1982年提出来的概念,中文翻译为“可竞争性”,其实更准确的翻译应该叫作“可竞赛性”。他解释说,经济学里面竞争一般指的是市场上有两个或者更多的企业进行互动,而竞赛的意思是争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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