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营报|北大汪浩:反垄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竞争,但不能搞一刀切( 二 )


他进一步解释,可竞争性或者是可竞赛性就是说在有规模效应的行业,包括有规模经济或者是网络外部性的行业,它可能存在来自市场外的潜在竞争,这个潜在的竞争压力就会抑制其市场内企业的定价权。
汪浩说:“一个可竞争市场具体的表现就是,它看起来像垄断或者寡头,每个企业的市场支配能力都特别强,但是企业的价格或者利润率并不高,消费者也能从中得到比较好的服务。”
但是,这个现象在数字平台时代却发生了很明显的变化。因为不同的数字平台往往是能够以比较低的沉默成本,相互进入对方的业务领域,相互构成比较显著的竞争压力。
汪浩表示,数字平台的盈利主要渠道实际上是通过掌握流量和数据,流量和数据的价值是非常巨大的。
从这一角度来看,汪浩认为,一个貌似垄断的企业,它不一定有实行垄断的能力,还要看潜在的竞争。如果说有潜在的竞争的话,那么这个企业看起来市场份额非常大,但实际上它垄断不了市场,因为一旦有垄断的苗头,它就会被潜在竞争者所取代。
同时,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平台间的竞争成本是政府无法干预的,比如构建生态、技术研发等,但政府能够做的是减少来自于政府规制的成本,尽量让这个市场的环境有利于企业经营,相互进入其他的平台。
平台拆分并非反垄断上策
汪浩认为,互联互通会是一个非常良性的规制,有一石三鸟的作用,首先可以充分发挥网络效应,其次可以防止赢家通吃,最后还可以鼓励良性竞争。
从这个角度来看,汪浩认为,平台拆分应该不是平台反垄断的一个上策,因为拆分就意味着放弃了网络效应,拆分以后网络的价值就会大大降低。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使用者,网络的价值都会大大降低。但是互联互通却可以从根本上去解决平台垄断的问题。
但是,汪浩补充道,互联互通真正的障碍是利益的重新分配,因为规模比较大的平台是没有兴趣参与互联互通的。因为大的平台如果没有互联互通的话,消费者会逐渐地向它集中。一旦进行了互联互通,那么消费者就不会对它的需求那么强,消费者相对来讲就比较愿意加入其他的平台。
因此,互联互通的规制还是应该包括一个适当的利益补偿机制,有些大的平台做到如今的程度,确实也是付出了很多的努力。
汪浩表示,我们国家的数字平台领域总体上竞争还是比较充分的,垄断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我们国家的信息科技领域也是明显落后于国际同行的。
针对这一情况,汪浩对平台治理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要研究面向大型平台的税收调节体系,包括数字税、所得税这样的调节体系;第二,降低数字平台市场的准入门槛,鼓励平台之间的相互进入;第三,平台的反垄断应该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搞一刀切;第四,探索在相互竞争的平台之间实现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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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颜京宁)

【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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