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蔚青|雪梨逃税,谁来买单?(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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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蔚青以“雪梨事件”为例,向新零售商业评论详细解释了“虚构业务”究竟是如何操作的。
在税法里,纳税主体有两类:一是企业,二是个人。
雪梨是杭州宸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代称A)董事长兼CEO,同时也是A公司的员工,她无论是直播带货收入还是打赏收入,这些都应该是公司收入,而她在公司领取相应的薪酬。正常情况下,个人薪酬最高税率为45%。
为了避税,雪梨们在各地注册了多个个人独资企业(以下代称B),虚构A公司和B之间的业务往来,通过虚开发票的形式,将在A公司的部分薪酬转变成了B的经营性收入。
说到经营性收入,还必须了解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征税形式:一是核定征收,二是查账征收。
为了减轻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操作难度,税务机关通常对这类企业采用核定征收,税赋将会大幅下降。
简单举个例子以便于大家理解:假设雪梨在A公司的工资是200万元人民币(此处不考虑五险一金及专项附加扣除),那么按照累进税率计算,她大约需要缴纳7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而如果虚构业务通过B进行避税,那么这笔200万的收入则变成了经营性收入,大约只需12万左右的税。
2.从野蛮生长到有序发展
事物的发展有其固有规律,一个行业的演变也总会经历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
《2020年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我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市场规模已达1930.3亿元,市场营业收入稳步增长,行业75%收入来源于打赏分成。
行业的高速发展,让雪梨们有机会获得高额收入。但他们为了避税铤而走险的行为,又倒逼税收监管部门做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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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事实上,直播行业的主播一般有三种主要形式:
第一类是头部主播,这类主播往往自己注册了公司,比如李佳琦、薇娅、雪梨等,或者已被MCN公司签约;
第二类是企业主播,即某个企业让员工作为主播,比如“认养一头牛”等开通自播的企业;
第三类则是以个人为主体的自由主播,如文章开头提到的晴晴。
从税收扣缴的方式来看,前两种主播因工作而产生的收入并不属于个人,因此他们在公司内取得的薪酬由公司进行代扣代缴。
个人主播情况则不大一样,虽然原则上来讲,应该由其带货的品牌或者平台方代扣代缴,但目前来看,个人主播的税收仍然靠自主申报,至于申报情况如何,也就可想而知了。
“直播行业正在经历从野蛮生长到规范发展的过程。未来,随着我国个人税收申报制度进一步完善,直播行业的税收监管工作也会更加规范和透明。”汪蔚青表示,目前“金税四期”上线在即,大数据监控也将为税收征缴工作带来效率上的提升。
事实上,直播行业如今面临的税收监管局面似曾相识。
众所周知,多年前在淘宝上开店几乎没人交税,电商行业在那些年里快速发展。有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31.63万亿元,并且还在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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