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奸淫幼女获刑一年多,选择上诉试图获缓刑:却被检察机关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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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得一手好套路 , 但你要明白法律的空子不好钻!透过现象看本质 , 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强奸案作出二审判决 。
原审认为罪犯余开勇 , 男 , 1998年生人 , 汉族 , 初中文化 , 务农 。
2020年7月29日被逮捕 。
有如下犯罪事实 。
2020年1月份 , 余开勇在网上认识被害人杨某(2006年7月生) 。
并于2020年1月28日晚 。
邀约杨某出来玩耍 , 二人在一户人家中玩耍至凌晨1时许 。
事后 , 余开勇表示杨某可以去他家住宿 。
两人来到余开勇家中 , 分开而睡 。
但是过程中余开勇起了色心 , 欲强行奸淫杨某 。
最终因为杨某的反抗和哭泣 , 制止了行为 。
随后杨某以上厕所为由跑回家中 。
而杨某的哥哥听说余开勇强奸自己妹妹的事情 , 随即上门和对方产生肢体冲突 。
最终闹到了派出所 , 也将强奸的事实进行了陈述 。
缺舟:法院一审以犯强奸罪 , 判处余开勇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

具体的减刑情节如下 。
第一 , 余开勇在见到杨某哭泣后 , 主动停止犯罪 。
系自我意志原因 , 属于犯罪中止 。
第二 , 余开勇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 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系自首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三 , 余开勇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 ,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第四 , 认罪认罚 。
所以就算是奸淫幼女这样的恶劣情节 , 也只是判了一年三个月 。
就算是这样余开勇仍不满足 , 想要获取缓刑 , 提起上诉 。
检察机关就此抓住了余开勇的错误 , 认为一审对于余开勇的量刑畸轻 。
应当加重刑罚 。
因为一开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因为余开勇签署了认罪认罚书 。
但是后续为了缓刑再度选择上诉 , 就违背了认罪认罚的情况 。
这就是属于先认罪认罚 , 获取减刑后 。
再利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 试图获取更大的减轻罪罚情节 。
但是法律的空子真的那么好钻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 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
本案对余开勇加重刑罚 , 并不违背该原则 。
【男子奸淫幼女获刑一年多,选择上诉试图获缓刑:却被检察机关加刑】但是认为检察机关一年六个月的意见过重 。
所以最终再审后 , 撤销了原审的刑事判决 。

余开勇犯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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