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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感情的产生总归是逃不开金钱之间的交易 , 但金钱交易涉及过多时 , 和平分手仿佛就成了一个奢望 , 烟台一女子在和自己的男友分手之后 , 被男友直接勒令归还之前恋爱时送给她的八十六万元 , 女子不愿 , 最后闹上法庭 , 法庭判处女子将钱财归还 。
2017年6月 , 在别人的介绍下 , 烟台的俞先生和徐女士在一起 , 俞先生家境殷实 , 在交往过程中 , 他给徐女士购买了一辆宝马汽车 , 并经常发送大额红包给其 , 经过俞先生最终的计算 , 不算5000以下的转账 , 加上宝马车的花费 , 这场恋爱他的经费就已经达到了九十五万 。
2019年10月 , 二人因为感情不和分手 , 在分手之后 , 俞先生觉得自己这是人财两失 , 于是想要徐女士将自己之前给她买的宝马还回来 , 但是徐女士却觉得这辆车就是自己这几年青春的赔偿 , 她不愿意还给前男友 。
要车无果的俞先生直接将徐女士告上了法庭 , 这一次他就不是仅仅只要车那么简单 , 他要徐女士将之前花费的八十六万全部归还 , 他还打了个折 , 想着那剩余的九万块钱就算是二人这几年感情的经费 。
在这个案件之中 , 徐女士觉得自己这几年的青春也花费掉了 , 之前的那些种种都应该算是恋爱期间俞先生主动赠送给其的礼物以及红包 , 应当属于一般赠与 , 不应该要回 。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 , 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别人 , 且别人已经接受的 , 一般不予归还 。
而俞先生却觉得自己所付出的这所有一切都是以结婚为前提的 , 因为在二人交往期间 , 俞先生曾经明确说过自己是奔着结婚去的 , 而徐女士也同意了这一说法 , 也就是说之后他的所有行为都应该是为了之后的结婚做打算 。 现在二人之间已经解除了恋爱关系 , 那之后的结婚也肯定不了了之了 , 自己想要的结果并没有达到 , 那么这段关系并未满足前提条件 , 自己所付出的东西也应该拿回 , 毕竟所有的交易都应该是平等的 。
俞先生觉得自己的赠与明显就是属于有附赠条件的 , 就相当于提前赠与徐女士的彩礼 , 而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 , 不属于合法夫妻 , 这笔钱就该退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 ,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 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徐女士则辩称 , 自己这几年也并未白白拿俞先生的红包 , 她付出的更多 , 俞先生比她大了11岁 , 还又丑又矮 , 自己之前并未看上他 , 是他死皮赖脸地追求 , 才让自己勉强同意 , 如果俞先生的付出都可以收回 , 那自己的清白和贞洁由谁来归还?
【杭州一美女白领被白嫖3年,最后收的86万全退回:他这一招,真狠】对于徐女士的辩称 , 法律方并未予以支持 , 因为一般来说对于大额财物的赠与 , 都是具有附加条件的 。 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是谁提出主张 , 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 , 根据俞先生提供的证据来看 , 其在最初的聊天记录中确有提过以结婚为目的 , 也就是说其之后的所有赠与 , 就像他所陈述的一样 , 基本都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也即是说其赠与行为可以直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
当双方之间已经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合同实际上是并未生效的 , 也就是说赠与并不成立 , 此时的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返还财物 。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除了恋爱 , 结婚也是这样 , 只要二人之间并未有婚姻事实 , 未领取结婚证 , 或者因为某些原因 , 夫妻二人长时间分居这些情况都可以申请撤销赠与 , 拿回彩礼 。
而且对于自己的说法徐女士并未能够提供有力证据 , 因此法院判定俞先生胜诉 , 徐女士应当将其要求归还的八十六万归还 。 徐女士不服上诉但是二审判决依旧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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