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教师王汉周 1067年的一次“斩首”行动,目标是一民间小姑娘( 二 )


经过冥思苦想 , 许遵终于找到本案的突破口:
把“谋杀亲夫”打成“谋杀他人未遂” 。
阿云与韦阿大结婚时 , 阿云还在为母亲服丧 , 按照《宋刑统》 , 服丧期间结婚属于非法 , 阿云与阿大的婚姻关系无效 , 不受法律保护 , 阿云不是阿大的合法妻子 , 因此就不存在“阿云谋杀亲夫”一说 , 只能是“谋杀他人未遂”了 。
另外 , 许遵认为阿云存在自首情节 , 可以获得减刑 。 宋代自首法分两类:
一是犯罪未发的自首 , 即主动投案承认罪行;
二是犯罪已发的自首 , 即被捕或被告发后经审问后承认罪行 , 即“案问欲举自首” , 阿云属于第二类 。
阿云不用死了 。
这样的判决 , 从法律层面说 , 有理有据 , 非常完美 , 但合法不合情理 , 在社会层面让绝大多数人无法接受 。
广大普通市民以事实为依据 , 阿云与阿大就是结了婚 , 看到的就是妻子嫌弃丈夫貌寝而杀之 , 情节特别严重 , 性质特别恶劣 , 理应处以死刑 , 谋杀亲夫竟能逍遥法外 , 还有没有天理了?
社会各界和许遵各执一词 , 纠缠不下 , 始终不能达成一致 , 于是阿云案上报宋朝最高司法机构复核 。
司法审核机构有三家 , 分别是大理寺、刑部和审刑院 。
大理寺首先介入 。 经过审议 , 大理寺依律判决阿云绞刑 , 这个比斩首略好 , 至少留了个全尸 。
审核报告上报神宗后 , 意外发生了:
神宗决定网开一面 , 赦免阿云死罪 , 判终生劳改 。
这次“法外开恩” , 并不是神宗反对大理寺的判决 , 只是基于皇帝对子民的仁慈 。
大理寺的审核意见和神宗皇帝的指示同时送达登州 。
虽然阿云不用死了 , 但许遵却并不接受开封的命令 , 他认为自己的判决才是正确的:
“你这样就是说我判错了 , 不服!”于是 , 许遵提起上诉 。
刑部介入 。
刑部的审核结论和大理寺一样 , 阿云当判绞刑;
另许遵议法不当 , “诏以赎论”(神宗诏令许遵罚款赎罪) 。
判决结果下发时 , 事情发生了戏剧性的转折:
熙宁元年(1068年)正月二十二日 , 在“贵人”宰相曾公亮的支持下 , 许遵由知登州改判大理寺 , 成为大理寺的主判官 , 使他拥有了断案和议法的权力 。
甫一上任就遭到审判失当的批评和指责 , 许遵情绪有点上头 , 这不光是面子上挂不住 , 在以后的工作中如何服众啊!
于是许遵又一次提起上诉 , 奏请两制(为皇帝起草诏书的官员 , 通常由翰林学士和中书舍人担任)复议此案 。

03
神宗不厌其烦 , 命令翰林学士重审此案 。
刚刚进京并得到皇帝信任、准备实现理想大展宏图的王安石终于走到台前 , 而他的对面则是老朋友司马光 。
两位饱学之士马上投入了工作 。
在充分调阅了阿云案的全部宗卷 , 并经过反复推敲之后 , 司马光提交了审查报告 , 里面明确指出:
阿云因为嫌弃丈夫丑陋 , 趁其在田间熟睡 , 持刀砍杀近十刀 , 并斩断了一根手指;
【历史教师王汉周|1067年的一次“斩首”行动,目标是一民间小姑娘】被捕后刚开始并没有自首 , 后来到衙门里看到一地的刑具 , 知道不说就要挨打 , 这才招了供 , 不存在自首情节 。
所以应该支持大理寺和刑部的判决 , 阿云当处绞刑 。
可是王安石却主张免阿云一死 。
《宋刑统》里有一条关于人身损害罪的自首减刑原则:
由于其他犯罪导致人身损害的 , 如果自首 , 可以对其他犯罪免于惩罚 。
阿云因谋杀“路人韦阿大” , 致使“路人韦阿大”受伤人身损害 , 而阿云积极主动自首 , 根据自首减刑原则 , 阿云的谋杀罪可以免于追究 , 只需要追究韦阿大人身损害部分 , 按照人身损害罪量刑 , 许遵判流放2500里是非常合适的 。
眼睛一眨 , 老母鸡变成烤鸭 , 王安石来了个“大变活人” 。
面对这样的说法 , 司马光和他身后的绝大多数司法官员都懵了 。
谋杀是重罪 , 是以消灭他人性命为目的 , 自古以来量刑最重 , 怎么可以免于追究?王安石和许遵想干什么?
神宗不动声色 , 与司马光和王安石进行了亲切友好的会谈 , 在听取了正反双方的意见后 , 下令举行第四次复议 , 并扩大讨论范围 。
这一次复议出现了重大进展 , 广大官员“心领神会” , 选择支持王安石和许遵 。
于是 , 神宗决定按最终讨论意见作为终审裁决 。
熙宁元年(1068年)七月三日 , 神宗下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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