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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处罚
1、《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非经营性或者非助残需要 , 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并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2、《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畜牧部门、省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会公布 。
【洛阳饲养大型犬如何处罚? 洛阳禁养犬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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