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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
(四)持证人已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的;
(五)持证人跨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使用功能的情形 。
【许昌居住证失效功能停用情况 许昌居住证失效功能停用情况查询】此外 , 还有以下情况需要留意 , 谨防居住证失效:
1.当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由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登记站办理签注手续 。
2.居住证持有人在省辖市区或县(市)行政区域内更换居住地的,应当在更换居住地15日内到现居住地登记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
3.逾期不超过半年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超过半年申请补办签注手续的,需重新申报暂住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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