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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衡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市城区各有关单位:
为科学合理制定衡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湘价服[2010]145号)和《衡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衡政发[2015]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 。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租金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金标准 。对保障对象按承租支付能力、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区域位置实行差异化租金标准,原则上两年一调整 。
(一)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市城区(不含南岳区)常住居民户籍且人均家庭收入不超过衡阳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9%的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租房的,不分地理位置,不分楼层高低,租金一律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1.0元/㎡.月收取 。
(二)对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人均家庭收入在衡阳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150%的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租房的,中心城区(指湘江以西、蒸水以南、蒸水大道以东、衡州大道以北范围内的区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均价4.0元/㎡.月收取,非中心城区(指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区区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均价3.0元/㎡.月收取 。实施租赁的单位可根据住房的楼层等具体情况收取租金,具体租金标准详见附表 。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执收单位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在租金收取场所显著位置将文件依据、租金标准等情况进行公示 。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附件:《衡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表》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衡阳市财政局
【衡阳市城区公租房租金标准 衡水公租房政策】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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