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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
自2021年12月31日起,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 。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由养老保险归集地(即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全省通办系统查验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情况,并对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归集,归集完成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 。归集前 , 参保人员在各地保留的个人账户由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计息 。
原则上,参保人员在省内的最后一个参保地作为其养老保险归集地;省内参保缴费期间曾有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3年)的情况 , 且补缴地不能提供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补缴所需材料的,原补缴地作为归集地 。
【淄博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 淄博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 及时解决不同市之间养老保险归集地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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