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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落实《张家港市人才礼遇办法》(张委办( 2018 )85号),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租房贴,是指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向我市各类企业和列入支持目录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新引进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的租房货币补贴 。
第三条 申请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才 , 可申请人才安居租房贴:
(一)符合《张家港市人才礼遇办法》A~F类人才认定标准 , 且已通过张家港市人才礼遇分类认定 。
(二)在我市工作满6个月(综合劳动合同、创业证明、
【张家港人才安居租房贴实施细则】在本市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等判定),申请时仍在甲报单位工作,且仍在申请时限内(即自来我市工作之日起5年内 ) 。
(三)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商品住房和购房记录(符合本市专项人才订划的人才不受本条件限制),且申请人未在本市享受过安豕、购房、租房补贴类政策,未在租人才公寓 。
第四条 补贴标准
(一)按照A类人才8000元/月,B类人才5000元/月,C类人才3000元/月,D类1500元/月,E类人才博士(正高级职称)1000元/月、硕士(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800元/月、紧缺专业本科(紧缺专业中级职称、技师)及E类其他人才600元/月,F类人才4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36个月 。
(二)每月实际租房费用高于或等于上述标准的,按标准发放补贴;每月实际租房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头际租房费用发放补贴 。夫妻双方都符合条件的,可叠加享受 。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人才安居租房贴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具体申请时间另行通知 , 申请流程如下:
(一)申请提交
由申请人在申请受理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登录申报系统,
如实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相关材料 , 挺父补贴中有 。而长久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在职在岗或创办企业正常运营的证明材料 。(1)创新类人才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人连续6个月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休位的双运几证(需打印申请人的所有社保缴交记录 , 截止月份为甲请入申请之曰的前2个月份),不在本市参保的需提供在甲请单位连续6个月的个人薪金纳税记录;
②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③由用人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书 。
(2)创业类人才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人所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含工商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信息);
②由所在区镇科技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书 。
2.申请人在我市租房的证明材料 。
(1)申请人自行租赁具有合法产权且符合安全条件的我市出租房屋,须提交租房合同和由税务部门开具的租房发票;
(2)申请人租住在用地与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且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我市用人单位集体宿舍,须提交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租房合同、用人单位收取租金的发票或收据;
(3)用人单位租赁具有合法产权且符合安全条件的我市出租房屋,转租给申请人的,须提供用人单位租房合同、租房发票,同时提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租房合同、用人单位收取租金的发票或收据 。
3.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未成年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 。符合本市专项人才计划的人才无需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
5.审核部门要求补充提交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
(二)资格审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对申请人在职在岗情况进行审核;各区镇科技人才主管部门对创业人才企业正常运营情况进行审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资规局”)对申请人及家庭的自有商品住房和购房记录情况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人社局核准拟补贴金额,提交市人才办主任会议会审 。
(三)媒体公示及发文认定
经会审符合条件的,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人社局提出,人社局应在自接到异议起 10个工作日内就提出的问题递交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 , 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经核实异议不成立或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人社局发布补贴资格认定文件,并按程序发放补贴 。
第六条 人才安居租房贴不可与购房贴、人才公寓同时享受 , 只可选择其中一种;已享受本市政府发放的人才安居购房贴的,不得申请人才安居租房贴;已享受过免租金租住人才公寓政策,但租住时间未满36个月的,从人才公寓退租后,如仍符合人才安居租房贴申请条件 , 可提出补贴申请,享受时限做相应扣除 。
第七条 补贴期间 , 人才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停止发放租房贴;仍在我市创新创业的,需经新单位重新推荐申请后,再予以续发或补发 。对未能及时提供续签合同或新的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将暂停发放租房贴,待其重新提供后 , 再予以续发或补发 。
第八条 同一人才如在享受租房贴期间升级至其他人才类别档次的,已享受的租房贴待遇按规定不再补足,新的租房贴待遇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其他类似情况,参照处理 。
第九条 申请人自引进之日起,应于5年( 60个月)内申请兑现人才安居租房贴 。因个人原因超过政策兑现期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审核,凡有徇私舞弊、不负责任等行为的 , 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 ,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及其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诚实守信,严禁虚报冒领,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苏州大市征信系统,除追回相应补贴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本人及所在单位申请各类人才政策的资格 。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张家港市人才安居租房贴实施细则》(张人才办〔2020〕11号)同时废止 。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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