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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县关于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
从2021年5月1日起,建立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租赁补贴制度 。阶段性租赁补贴最低标准为不低于300元/月,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 。
(一)申请条件
【东营利津县新就业无房职工租房补贴政策 东营利津陈庄二手房出租信息】新就业无房职工,指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本地首次就业(须全职在我县工作)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工作地城区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 。
在我市缴纳的社会保险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市范围均予承认 。申请人未婚且未满28周岁 , 其父母在申请人工作地城区内有住房的,不视为无房 。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东营开发区、东菅港开发区、广饶县均为不同城区 。
申请人未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本方案所称家庭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和其未婚子女为主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阶段性租赁补贴是对已发生租赁行为期间的补贴,补贴标准为:
大专(高职)及以下300元/月 , 本科350元/月,硕士研究生400元/月,博士研究生450元/月.(以上学历均指全日制学历 。)
新就业无房职工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补贴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补贴 。
阶段性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发放,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 。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我县新就业后,在县区(市属开发区)之间变换工作的 , 发放期限进行累计 。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 。
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租赁补贴范围 。
(三)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利津县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申请时 , 需填报承诺授权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以下简称“申请家庭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全日制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就业创业凭证和社会保障个人权益记录单;
4.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和房屋网签备案信息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需查询);
5.用人单位开具相关证明材料;
6.经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未办理产权证房屋的,需提报房屋所属地管理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证明和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
7.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
(四)办理程序
1.阶段性租赁补贴申报一般采取职工通过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方式,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或灵活就业人员,允许个人单独申报 。
2.用人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及时核查申请人信息,组织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开具单位证明材料,向所在辖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申请 。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举报人的情况进行查证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大数据联审联查,在公安、民政、人社、税务、自然资源、公积金等部门配合下,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婚姻、住房、社保和公积金等情况实行信息比对核查 。如有必要,可现场核查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 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登记 。
(五)补贴发放
住房租赁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由财政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被保障人个人银行帐户 。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补贴核发工作 。
(六)动态管理
被保障家庭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期间,其租赁住址、婚姻、人口、住房及就业单位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如实申报,用人单位对变化情况进行确认,报住房保障部门复核 , 符合标准的,继续发放;不符合标准的 , 取消资格,终止发放 。租赁住房补贴实行年度审核制,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或个人,每年须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年度复核 。
(七)资格审查
住房保障部门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被保障人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依法依规追回已发放补贴,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并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被保障人及用人单位记入住房保障失信“黑名单” 。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度按照在保家庭20%的比例,对被保障家庭情况进行抽查 。
本方案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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