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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政策依据:(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 , 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
【济宁工作时间标准规定 问政山东济宁安排时间】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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