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办理 山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山西省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办理 山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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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第二节 换发
第二十七条 换发是指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 原签发机构为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可向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申请换发,并交回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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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签发机构已注销或停止签发职能的,可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请换发 。
第二十八条 换发时应由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原签发机构提出申请,原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无误后予以换发 。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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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冻錾窖еっ鳌方黾窃匦律改敢环叫畔⒌模?可只提供记载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需提交补充材料:
 ?。ㄒ唬┬律改咐牖榈?,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可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换领,还需提供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原证记载父母双方信息的 , 变更信息内容不包括删除另一方信息 。
 ?。ǘ┥昵氡涓盖谆蚰盖仔畔⒌?,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申请变更父母双方信息的,需由原《出生医学证明》所载父母和新生儿父母均提供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和原所载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新生儿登记户口情况资料、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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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换发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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