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后还可以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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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后如果提出法律规定的相关证据证明应当重新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
《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果报告有异议 公安机关可以重新申请交通鉴定可以的,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可以重新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可以重新做,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否可以重新做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可以重新做吗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可以重新做,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后还可以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分为十级,每一级别的规定是不同的 。如,一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
2、颈部及胸部损伤: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III级;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III级;心肺联合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
3、腹部损伤: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
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三肢缺失;二肢缺失,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二肢缺失,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
车祸伤好了还可以做伤情鉴定吗?【法律分析】:伤好了不能做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要在受伤后第一时间做,伤残鉴定要等到出院以后三个月或者是病情相对稳定才能做 。等病情稳定了再去做伤残鉴定是正确的,否则会出现一些症状还没有发作,导致鉴定等级低于实际受伤害程度,这样就得不偿失了 。
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三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交通事故中有人员受伤的,需要做伤残等级评定,以便制定赔偿金额,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评定,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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