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一女子与丈夫发生口角,丈夫吵完就走了,女子越想越气


浙江温州,一女子与丈夫发生口角,丈夫吵完就走了,女子越想越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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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一女子与丈夫发生口角,丈夫吵完就走了,女子越想越气】
浙江温州,一女子与丈夫发生口角,丈夫吵完就走了,女子越想越气


浙江温州 , 一女子与丈夫发生口角 , 丈夫吵完就走了 , 女子越想越气 , 用打火机将衣服、蚊帐、纸箱等点燃后 , 离开宿舍 , 跑回河南老家 。 一个月后 , 女子在老家被警方抓获 。

案发当天 , 闫某因为家庭琐事连续与丈夫发生争吵 , 丈夫一气之下 , 将闫某一个人留在宿舍 , 躲到外面清净去了 。 闫某越想越气 , 就想报复丈夫 。 于是 , 她在凌晨拿出打火机 , 将丈夫的衣服、蚊帐以及宿舍的纸箱点燃之后 , 关门离开 。 不久 , 工友发现起火 , 迅速赶过来将火扑灭 。 因发现及时 , 本次火情只造成闫某丈夫衣物及部分电器受损 , 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警方之后以放火罪对闫某立案侦查 , 并将她抓捕归案 。 被抓后 , 闫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 最终 , 法院以放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 , 缓刑3年 。

1.闫某烧自己家的东西 , 为什么会构成犯罪?用火烧自己的东西 , 属于自行处分行为 , 一般情况下法律不会介入 。 但如果烧东西的行为危害到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 甚至是公共安全 。 此时 , 烧东西的行为将有可能构成犯罪 。 本案中 , 闫某在宿舍无人的情况下 , 用火将衣服、蚊帐、纸箱等易燃物品点燃 , 其目的显然不是仅仅限于损毁这些物品 , 而是希望或者放任大火将宿舍所有的物品都烧毁 。 闫某作为成年人 ,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火宅 ,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火宅的发生 , 主观上具有放火的故意 , 故其行为构成放火罪 。 2.闫某放火后 , 火不久就被扑灭 , 没有引起火灾 , 那么她的行为是属于放火罪的既遂 , 还是未遂?对于放火罪的既遂、未遂 , 我国理论上多采用“独立燃烧说” 。 即 , 只要放火的行为将目的物点燃后 , 已经达到脱离引燃媒介也能够独立燃烧的程度 , 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 也应视为放火罪的既遂 。 本案中 , 闫某将衣服、蚊帐、纸箱点燃后 , 即便将引燃媒介(打火机)拿走 , 也能够独立燃烧 , 甚至还能够引燃周围其他的物品 , 故闫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的既遂 。









放火罪是重罪 , 根据《刑法》规定 ,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闫某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并且还存在认罪认罚、坦白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 所以法院才会在对她判处最低刑3年 。 但这个惩罚 , 对她来说也是巨大的 。

作为成年人我们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 , 不要被情绪所左右 , 遇事不要冲动 , 更不能被冲昏头脑 , 冲动的结果往往是害人害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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