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名19岁的男子,从孙老板那里租了辆金色宝马M4轿车


浙江嘉兴,一名19岁的男子,从孙老板那里租了辆金色宝马M4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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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一名19岁的男子,从孙老板那里租了辆金色宝马M4轿车


浙江嘉兴 , 一名19岁的男子 , 从孙老板那里租了辆金色宝马M4轿车 , 新车价值120万元左右 , 租金每天1200元 。 过了三天 , 孙老板发现宝马车的定位消失了 , 租客说车已经被抵押出去了 , 收了7万元 。

这名19岁的男子小凌之前就经常来租车 , 这次来租车也和以往差不多 , 说要租三天 , 孙老板也没在意 , 就把车给了对方 。




三天以后 , 对方没有还车 , 孙老板就联系对方 。 对方说还要续租 , 孙老板就让他把钱打过来 , 对方说晚点打 。 没想到过了几个小时 , 租金没打过来 , 车的GPS信号反而消失了 。 孙老板赶紧打电话过去 , 小凌说车在地下车库 , 没信号 。 结果第二天 , 车子的定位信号还是没恢复 。 孙老板多次联系对方 , 对方才承认车子被他抵押了 , 收了7万元 。 而这辆宝马M4轿车 , 新车就要120万元 , 现在也能值60万元左右 。 小凌说要和他父母商量解决办法 。 记者拨打小凌的电话和语音电话 , 都无人接听 , 只能拨打小凌父亲的电话 。 小凌父母承认此事 , 说孩子犯法了 , 该抓抓 , 该判刑判刑 , 但小凌没有驾照 , 也没交押金 , 合同也不知道是不是小凌签的 , 租车行就不该把车租给他 。 孙老板则说 , 合同就是小凌签的 , 他们也看过小凌的驾照 。 最终 , 双方没能协商一致 。 目前 , 孙老板已经报警 。
这孙老板确实够心大的 , 120万元的车 , 就算二手也有六七十万元 , 说租就租出去了 。 而那一边 , 不知道收车的人是谁 , 不管是不是本人的车 , 都敢收车给钱 , 真都是迷之操作 。

当然 , 说这些并不是说小凌没有错 。 在这件事里 , 小凌这样胆大妄为的行为 , 肯定已经违法 , 甚至涉嫌犯罪也是有可能的 。

一、小凌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在这个事件里 , 小凌将他人的车辆私自抵押给他人虽然不对 , 但一般情况不构成犯罪 。

这是因为这种行为要构成犯罪 , 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而要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还需要一定的证据 。

首先来说 , 小凌将孙老板的车辆抵押出去 , 并不能获得孙老板车辆的所有权 。 而抵押出去以后 , 如果并没有想骗取第三人的钱财的话 , 只要及时还款 , 把车赎出来 , 双方就只是民事纠纷 , 不会构成犯罪 。









但是 , 如果他从一开始就没想赎车 , 拿到钱以后 , 就随意挥霍 , 没想还钱 , 那就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那就可能涉嫌诈骗罪了 。

不过 , 具体被害人是谁 , 要看小凌到底骗的是谁 。

如果他给第三人讲 , 车是自己的 , 自己有处分权 , 那么被害人就是第三人 。 因为实际上小凌并没有车辆的处分权 , 第三人也不可能获得车辆的抵押权 , 被害人被骗的钱数就是7万元 。

如果他没有欺骗第三人 , 明确告知第三人车是他自己租来的 。 第三人仍然以抵押的名义取得了车辆 , 并支付了所谓的借款7万元 。 那么 , 小凌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孙老板的车 , 被害人是孙老板 , 被骗的财物就是那辆宝马车 , 具体诈骗金额以宝马车的评估价值来确定 。 而收车的第三人 , 也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此前 , 湖南临湘 , 曾有男子夏某 , 以帮他人挪车为名 , 将他人的货车开到王某家中 , 谎称是自己的车 , 抵押借款8万元 。 事后将8万元挥霍一空 , 最终就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 被害人是王某 。

二、这个事件该如何处理?

如果这件事最终被认定为涉嫌犯罪 , 那么就比较简单了 。 警方会查找车辆 , 找到车辆以后 , 将车归还孙老板 。 之后再根据实际情况 , 来看小凌到底诈骗的是谁 , 最终按照诈骗对象和诈骗金额的不同 , 来确定小凌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

但如果这件事被认定为不涉及犯罪 , 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 , 那就比较麻烦了 。

在这种情况下 , 如果孙老板能够找到车 , 由于小凌无权处分孙老板的车 , 而且车也不在小凌的名下 。 占有车的人没有理由相信小凌对车有处分权 , 不可能获得车辆的抵押权 , 其对车辆的占有是无权占有 。

所以 , 孙老板完全可以起诉要求占有车的人还车 。 在起诉对方还车的同时 , 孙老板也有权同时起诉对方及小凌 , 要求两方共同承担占有车辆期间的租金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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