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经典案例:河南大学生掏鸟窝案,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 二 )


2、鉴定意见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林司鉴字(2253)号及(2254)号物证鉴定书 , 该中心(2253)号鉴定书证明2014年7月31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送检的5只涉案鸟类鉴定意见分别为燕隼2只、隼形目隼科的动物2只 , 凤头鹰1只;(2254)号鉴定书证明2014年7月31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送检的在贠某家扣押涉案鸟类1只 , 鉴定意见为燕隼1只;上述鸟类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
3、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的证言 , 证实2014年7月26日 , 其以5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闫啸天(网名叫兔子)凤头鹰1只的事实;
4、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闫啸天供述: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 , 其和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猎捕燕隼12只(后死了一只 , 跑了一只) 。 其中 , 其与王亚军以150元的价格在辉县市的李时珍像处卖给被告人贠某燕隼1只 , 以800元的价格卖到郑州市燕隼7只 , 其还独自以280元的价格卖到洛阳市燕隼2只 。 2014年7月27日 , 其和王亚军以同样的方式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猎捕幼隼4只 。 2014年7月26日 , 其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义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手中以550元的价格购买凤头鹰1只 。 2014年7月28日 , 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其家中将该隼4只 , 凤头鹰1只查押 。
(2)被告人王亚军供述:2014年7月14日 , 其和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猎捕燕隼12只(后死了一只 , 跑了一只) 。 其中 , 其与闫啸天在辉县市的李时珍像处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贠某燕隼1只 , 以800元的价格卖到郑州市燕隼7只 , 另闫啸天还独自以280元的价格卖到洛阳市燕隼2只 , 其共分得630元 。 2014年7月27日下午 , 其和闫啸天以同样的方式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捕抓幼隼4只 。 2014年7月28日 , 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闫啸天家中将该隼4只 , 凤头鹰1只查押 。
(3)被告人贠某供述:2014年7月18日 , 其在辉县市的李时珍像处以15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的手中购买燕隼一只 。 2014年7月30日 , 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其家中将该只隼扣押 。
上述证据 , 相互关联 , 相互印证 , 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 本院均予以确认 。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 , 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 , 而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被告人贠某、闫啸天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 , 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 并应对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和贠某处以刑罚 。 被告人闫啸天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 , 应予数罪并罚 。 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可从轻处罚 。 关于被告人闫啸天的辩护人辩称闫啸天不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因有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及被告人闫啸天在公安机关供述相互印证 , 故其辩解理由不足 , 本院不予采纳 。 关于被告人闫啸天的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辩护意见 , 因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系公安部授权的鉴定机构 , 该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包括法医物证项目 , 鸟类的物种及保护级别均包括在法医物证项目中 , 故对该辩护意见也不予采纳 。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第六十四条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闫啸天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 , 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 罚金一万元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即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止 。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 )
二、被告人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即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 。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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