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东。薛先生在某店吃饭结账时,发现自己的卡被异地取款25929元


天津,河东。薛先生在某店吃饭结账时,发现自己的卡被异地取款259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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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东。薛先生在某店吃饭结账时,发现自己的卡被异地取款25929元


天津 , 河东 。 薛先生在某店吃饭结账时 , 发现自己的卡被异地取款25929元 , 于是就立马买了一瓶2元的水 , 随后去某行要求赔偿被盗刷的的钱 , 但是被该行拒绝 , 多次协商未果男子起诉了该行 。 薛先生经常到某行办理业务 , 柜员得知他有用卡消费的习惯 , 于是就推荐他办理一张卡 。 而薛先生也觉得有必要 , 于是就在该行办理了一张额度30000元的卡 。

之后薛先生都是随身带着这张卡 , 出去吃饭基本都是用这张卡结账 。 有一天薛先生和他的同事吃完饭正要结账 , 被店员告知卡里面的余额不足 , 这让薛先生很是惊讶 。 他记得前面一次消费卡上余额明明还有25932元的 , 这一次饭钱又没有多少 , 不可能不够钱的 , 他顿时有了不好的猜想 , 于是拿着卡到最近的自动取款机查询账单 。 这一查把薛先生吓了一跳 , 发现自己的卡在异地被刷了 。 为了证实卡一直在自己的手上 , 薛先生随后就去买了一瓶2元的矿泉水 , 并打电话到该行说明情况挂失卡 , 并且立马赶往该行处理事情 , 途中也报了警 。 来到该行 , 薛先生向他们说明了情况 , 并且表明卡自己一直随身带并未离身 , 他要求该行赔偿被盗刷的损失 。 而该行却觉得并不是他们的责任 , 拒绝赔偿 。 而薛先生据理力争 , 多次和该行协商未果 , 于是一纸诉状把该行告上了法庭 。

在法庭上 , 薛先生表明自己的钱被盗刷是该行的责任 , 是他们没有尽到保障其资金安全的义务 , 该行是存在过错的 , 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 为了证明此事与自己无关 , 他陈诉了以下三个理由:

1.流水账单显示 , 他发现卡被盗刷时的前一天晚上23时到当天凌晨2点左右 , 他的卡在广东广州被消费6笔 , 一共25929元 。

2.发现卡被盗刷当天下午 , 自己有拿卡到自动取款机查询账单 , 并且用卡买了一瓶2元的 , 表示卡一直在自己身上 , 不存在本卡被盗刷的可能 。

3.自己提供了就职公司的证明 , 并且有多名同事签字证明 , 自己发现卡被刷的前一天到发现卡被刷的当天 , 自己并未离开过天津 。

而该行对于薛先生提出的理由 , 持有不同的意见 。 他们也提出了几个理由反驳薛先生 , 以此来说明此次盗刷不是该行的责任 。

1.被盗刷的卡开通了短信功能 , 而且是被盗刷了6次 , 薛先生不可能在发生交易后不知情的情况 , 这让人匪夷所思 。

2.薛先生发现卡被盗刷时离卡被盗刷之时 , 中间相隔了11个小时 , 他完全有可能坐飞机往返两地 , 经查询 , 天津到广州做飞机只要3小时 。

据此 , 该行觉得薛先生所说的卡被盗刷存在质疑 , 即使被盗刷也有可能是薛先生没有保管好卡和密码 , 因此要求驳回薛先生的请求 。

薛先生和该行都说明了自己的理由 , 那么 , 法院会支持哪方的诉求呢?

1.本案中薛先生在该行办了卡 , 那么双方就是储蓄合同关系 , 双方都应该尽到自己的义务 , 薛先生有保管好卡和密码的责任 , 而该行有保障储户自己安全的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全?履???的义务 。 当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 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履?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2.本案中薛先生和该行都觉得 , 对方应该对这笔被盗刷的钱负责任 ,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应该负有举证责任 , 证明自己没有责任 , 责任在对方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 谁主张谁举证 ,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 , 有责任提供证据 。 不能举证的??当事?承担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的后果甚?败诉后果 。 本案中薛先生已经有证据证明卡一直在自己身边 , 并且卡被盗刷之时并没有出现在被盗刷地 , 由此可见 , 薛先生已经尽到义务 , 保管好卡和密码 , 责任不在他 。 反观该行 , 他们只是做了一系列的猜测 , 并没有证据表明是薛先生取的 , 也没有办法证明是薛先生的原因导致卡被盗刷 , 因此承担败诉后果 , 承担卡被盗责任 。 3.同时根据《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 , 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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