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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 康先生去吃自助 , 吃了几次后店家将他赶了出去 , 拒绝他来消费 。 康先生经常辗转在各个餐厅中 , 这本是非常惬意的事情 , 但是最近 , 他却因为一件事非常心塞 。
原来 , 康先生发现了一家自助餐厅 , 餐品种类多不说 , 味道也非常好 , 他就多去了几次 。 没想到 , 第四次再去的时候 , 店员竟然说不接待他了 。
康先生非常气愤 , 自己来消费竟然被赶出来了 , 怒气未消的他找来了帮忙员 。
帮忙员去了解情况 , 没想到店家却比康先生更生气 , 他说 , 康先生太能吃了 , 吃一次他就要亏几百块钱 , 所以以后他都不再接待康先生 。
听了这话 , 康先生直呼对方玩不起 , 难道自己吃得多也是错吗?
康先生讲了自己的消费过程 , 第一次的时候 , 他只猪脚就吃了三斤多 , 第三次将台面上八斤多虾全部吃完 。 第四次吃羊肉串 , 又将所有串扫荡一空 , 店员看见后 , 当场对他说 , 你下次别来了 。
康先生没当回事 , 过了几天再去消费 , 没想到店员看到他 , 直接说不接待 。就这样 , 康先生被拒之门外 , 就连他的朋友也被禁止入内 , 他感觉自己受到了歧视 , 在朋友面前非常没面子 。 仅仅因为吃得多就不让消费 , 这样的理由他不接受 。
店家听到这里非常生气 , 他说康先生吃一顿饭 , 光是豆奶 , 就要喝二三十瓶 , 猪脚一吃就是一大盆 , 吃虾别人用夹子夹 , 他用盆捞 , 以后不仅是康先生 , 只要是美食主播他都不接待 。
那么 , 店家铁了心不再招待康先生 , 这种做法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 ,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 , 有权利不卖产品给顾客 ,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 , 也有权利选择是否消费 , 所有的交易都要遵循公平自愿原则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 , 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
适用到这里 , 店家实际是对康先生付一个人钱 , 却吃几个人的量不满 , 与康先生产生分歧的情况下 , 他有权利选择不做这个生意 。买卖是双方意思自制的行为 , 谁都不允许强买强卖 , 而康先生强行要求店家接待他 , 就涉嫌了强买强卖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 , 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二百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具体而言就是 , 康先生如果一直纠缠 , 要求店家接待他 , 店家可以选择报警 , 控诉他故意闹事 , 强迫自己交易 , 而依法 , 康先生将会被处治安处罚 。
至于康先生所说 , 店家歧视侮辱他一事是否成立?他能否让对方道歉赔偿?
侮辱罪是指公然贬损他人人格 , 破坏他人名誉的违法行为 , 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
在康先生这件事中 , 他饭量大是事实 , 这个过程中店家并不存在贬损嘲笑的行为 , 也没有做败坏他名誉的事情 , 因此不能认定为侮辱 , 自然他也得不到对方的道歉 。
这件事中 , 商家不接待的行为 , 并没有对康先生造成什么损失 , 所以不会构成侵权 。 反而是康先生一直纠缠 , 要求对方道歉违反了公平自愿原则 , 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最后 , 在外消费本是一件开心互利的事 , 但是如果像康先生一样只顾自己 , 一点不为别的顾客考虑 , 最后被拒绝接待 , 尴尬的还是自己 。
【你太能吃了!男子吃自助餐竟被“拉黑”,店家:吃一顿我要亏好几百】对于康先生饭量太大被饭店拒绝接待这件事 , 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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