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一女子在银行办理两张银行卡,卡里面共存了58000多元( 二 )



在黄女士将款存入银行后 , 银行应为黄女士的存款安全负责 。 由于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在柜台外的交易是通过自己的计算机系统进行 , 进行和完成交易需真实有效的银行卡和银行卡使用人输入正确的密码 , 否则便不能进行完成交易 。

银行应保证其计算机系统的运行安全来保证储户存款的安全 , 除非银行卡所有人的非法行为 , 否则银行对储户银行柜台外交易所产生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

本案现有证据已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通过银行ATM机上安装读卡器及摄像设备盗取了黄女士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 , 从而使用伪卡窃取了资金 。

银行作为商业银行 , 疏于对自己所属的自助终端取款系统进行维护管理安全义务 , 致使存款安全得不到保障 , 故银行应为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最终 , 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黄女士、景某的诉求 , 判决银行返还二人的存款共56900元及利息 , 同时 , 赔付手续费3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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